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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心保健品“骗局”的“无底深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09 11:25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 徐恩泽   原文:
核心提示:“包治百病、假一赔十”,可能大多数人都被电视上这样的保健品广告弄得不厌其烦,想要赶快换台,逃离这烦心的广告词。但是,每年都有很多消费者依然掉入保健品“骗局”中,大多数以老年人居多,购买假冒保健品的消费者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人财两空。
  “包治百病、假一赔十”,可能大多数人都被电视上这样的保健品广告弄得不厌其烦,想要赶快换台,逃离这烦心的广告词。但是,每年都有很多消费者依然掉入保健品“骗局”中,大多数以老年人居多,购买假冒保健品的消费者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人财两空。

  经典案例
 
  近日,梅河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经自己包装加工的从别处买来的有毒有害保健品,以“降压”“补肾”等不实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从中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经检测机关检验,被告人郭某某所销售保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规定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降压补肾养生食品,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余万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及销售数额两倍以上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从早年间摆摊吆喝卖大力丸,再到电视节目内铺天盖地的“神药”广告,最后到近几年互联网发展下各种微商嘴里的“权威新药”。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骗子为了自身利益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置身事外的可恨行径。梅河口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品时,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并且保健食品不能充当药品服用,请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切勿贪图一时的便宜,否则到最后追悔莫及。
 
日期: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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