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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03 10: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2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食品伙伴网 2022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三部门严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022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
 
  《通知》指出,要严格网络交易监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加强对“含金银箔粉食品”“可食用金银箔粉”的网络交易监测,及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依法采取下架等处置措施;严格广告监管,严厉查处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行为等。
 
  《通知》表示,各级海关部门要严格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进口商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已经进口的,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组织专家开展健康解读,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倡导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坚决遏制“食金之风”。
 
  另外,2月16日,农业农村部也发布通知,多措并举,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金银箔粉有关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等5章、32条,制定了详细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并明确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月22日起实施
 
  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
 
  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从事的各类餐饮服务活动。
 
  新增相关术语和定义,首次对餐饮服务进行定义: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明确定义半成品为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非直接入口食品。
 
  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方法。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内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并对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的具体方法进行规定……
 
  增加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的规定:要求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增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需要标注的信息:应在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冷藏保存的食品还应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留样要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根据该项规定,只有条款中的餐饮业态需要进行留样,并且只需对易腐食品进行留样,其他食品则无需留样。
 
  此外,强制要求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对佩戴口罩的从业人员范围扩大: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该标准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出炉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旨在提升奶业竞争力,保障奶类供给安全。
 
  《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奶类产量达到4100万吨左右,百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5%左右。规模养殖场草畜配套、种养结合生产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饲草料投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养殖场现代化设施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奶牛年均单产达到9吨左右。养殖加工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形式更加多样,国产奶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方案》提出了九项重点任务:优化奶源区域布局;提升自主育种能力;增加优质饲草料供给;支持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引导产业链前伸后延;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支持乳制品加工做优做强;加强消费宣传引导。
 
 
  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于2月22日正式发布,这也是21世纪以来第1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包括8个部分35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条底线、三项重点、一个加强”。
 
  文件提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文件把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摆在首要位置,目的就是把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稳更牢固,饭碗主要装中国粮。
 
  一是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不断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大力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通过提升用水效率、发展旱作农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应对小麦晚播等不利影响,加强冬春田间管理,促进弱苗转壮。
 
  二是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加大耕地轮作补贴和产油大县奖励力度,集中支持适宜区域、重点品种、经营服务主体,在黄淮海、西北、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东北地区开展粮豆轮作,在黑龙江省部分地下水超采区、寒地井灌稻区推进水改旱、稻改豆试点,在长江流域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支持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
 
  三是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加快扩大牛羊肉和奶业生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稳定大中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大力推进北方设施蔬菜、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供能力。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开展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试点。
 
  四是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按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的目标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创新粮食产销区合作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五是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深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惩治系统性腐败。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促进人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坚持节约优先,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深入推进产运储加消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中国宣布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宣布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公告显示,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
 
  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of whe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dwarf bunt of wheat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uhn”(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相关报道:
 
 
  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涉及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策要求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以下几点: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发布
 
  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通知,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疫情防控策略,科学指导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落实好防控主体责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组织修订形成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已经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予以发布。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公布
 
  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566家次,结果不合格167家次。
 
  据悉,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8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9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733家次。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项目有7项,分别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10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01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
 
  在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纯天然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2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总汞参数考核机构264家,251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甲基汞参数考核机构173家,167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
 
  在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含有一定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玉米粉,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共有22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222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
 
  在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阴性洋槐成品蜂蜜基质添加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氯霉素和甲硝唑,共有2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氯霉素参数考核机构204家,183家结果合格,21家结果不合格;甲硝唑参数考核机构167家,156家结果合格,11家结果不合格。
 
  在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青瓜、苹果混合果蔬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农药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共有321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联苯菊酯参数考核机构299家,283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毒死蜱参数考核机构316家,303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
 
  在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定制塑料瓶,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高锰酸钾消耗量,共有17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166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
 
  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中,考核样品为经过稀释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413家,390家结果合格,23家结果不合格;四氯化碳参数考核机构410家,391家结果合格,19家结果不合格。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公布
 
  2月23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通知,印发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两规范”)是指导绿色食品检查员科学规范开展标志许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工作机构和检查员审查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审查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两规范”(2022版)。“两规范”(2022版)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外,《关于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通知》(中绿认〔2013〕101号)、《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绿认〔2014〕24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绿认〔2015〕99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中绿认〔2016〕13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绿色食品申请人条件审查的通知》(中绿审〔2018〕66号)等文件因相关内容已纳入“两规范”(2022版),上述5项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绿审〔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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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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