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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15 08:16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培育执法为民“铁拳”品牌,严厉查处食用油掺杂掺假、超期未检电梯、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白酒生产小作坊违法经营等11类违法行为。
  2022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培育执法为民“铁拳”品牌,严厉查处食用油掺杂掺假、超期未检电梯、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白酒生产小作坊违法经营等11类违法行为。
 
  截至3月31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民生领域案件830件,办结715件,移送司法机关13件,案值总额160.4万元、罚没总额507.95万元。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握指成拳,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切实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曝光一批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铁案”,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强化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

  赫章湘临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违法案
 
  2021年8月1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赫章湘临白酒小作坊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摆放黄色酒缸,缸上标注有“苞谷酒”6元/斤。经查,当事人购进13.49吨食用酒精,按比例勾调成散装白酒出售,至案发当日,仅剩余720.8斤散装白酒(已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1.07万元,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

  贵阳云都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贵阳云都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检验结果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涉案饮用纯净水共生产300桶,其中自检使用7桶,剩余293桶已被当事人全部售完,获利23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44元,罚款7万元。
 
  4.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制售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富水北路分公司销售的“兴义饵块粑(米粉制品)”“甜酒粑(米粉制品)”等产品,在省级食品监督抽检中被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兴义饵块粑12个、甜酒粑40袋,销售收入共计34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1.6元,罚款5万元。
 
  6.

  贵州松河西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食品案
 
  2021年10月12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松河西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食堂查获过期大米9袋(货值金额877.5元)和已开封使用的过期海天蒸鱼豉油、海天上等蚝油各1瓶,用作原料加工食品出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万元。

  9.

  长顺县铭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审查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2021年11月29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长顺县铭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在当事人代理运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美团外卖上,有5家食品经营户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对其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审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
 
  10.

  关岭自治县普利乡育英幼儿园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2月1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教育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称关岭自治县普利乡育英幼儿园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豪冠佳园”面包。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购进127个面包,共计127元。至检查当日,该批在售面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食品出入库登记表,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万元。
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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