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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19 08: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39号),涉及新疆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39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2月10日,在经营环节抽取由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6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39g/100mL,标准值为≥0.8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26g/kg,标准值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2.0g/kg,标准值为≤1g/k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规定,检验结果为63000CFU/mL,15000CFU/mL,25000CFU/mL,7500CFU/mL,9200CFU/mL,标准值为n=5,c=2,m=5×103CFU/mL,M=5×104CFU/mL。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959袋,共计383.6kg,货值金额1086.8元,已销售600袋,共计240kg,库存359袋,共计143.6kg,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因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多批次不合格产品,2021年8月31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玛市监处〔2021〕38号)吊销该企业生产许可证,目前,该企业生产许可证已予以注销。
 
  二、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2月10日,在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6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39g/100mL,标准值为≥0.8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26g/kg,标准值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2.0g/kg,标准值为≤1g/k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规定,检验结果为63000CFU/mL,15000CFU/mL,25000CFU/mL,7500CFU/mL,9200CFU/mL,标准值为n=5,c=2,m=5×103CFU/mL,M=5×104CFU/mL。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174号的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购进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600袋,共计240kg,货值金额680元,剩余库存255袋,共计102kg,其余345袋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已进行封存。
 
  根据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玛市监处〔2022〕2号),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且该超市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255袋;2.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产品检测结果,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台账。该超市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2月18日对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日期: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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