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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吉牧质发〔2022〕4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5-18 13:45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掌握吉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引向深入,为持续打击“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全力确保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畜牧总站:
 
  为全面掌握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引向深入,为持续打击“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全力确保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监测品种: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鸡蛋、蜂蜜、鸽子、乌鸡。
 
  (二)监测数量:2022年,全省计划抽样监测912批次畜禽产品(其中:猪肉60批次、牛肉300批次、羊肉200批次、鸡肉100批次、鸡蛋200批次、蜂蜜16批次、鸽子18批次、乌鸡18批次),抽样要做到市(州)、县(市、区)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样样本总量不少于10批次。
 
  猪肉、牛肉、羊肉样本必须在取得许可备案的屠宰企业内抽取,羊肉样本抽样不足时,可抽取牛肉样本补足,严禁用猪肉样本替代牛肉、羊肉样本;猪肉样本抽样不足时,可抽取牛肉、羊肉样本补足。鸡肉样本可在屠宰企业或养殖企业内抽取,鸽子、乌鸡样本抽样不足时,可用鸡肉样本替代,但是,每个市(州)必须抽取1个鸽子样本和乌鸡样本;鸡蛋、蜂蜜样本必须在养殖企业抽取。
 
  (三)监测项目:
 
  1.猪肉、牛肉、羊肉监测3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2.禽肉和鸡蛋监测8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和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
 
  3.蜂蜜监测氯霉素、甲硝唑、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9种禁用药物。
 
  (四)监测对象:重点监测依法取得许可备案的畜禽屠宰企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小、散养殖户以及鸽子、乌鸡等特殊养殖品种大户、散户。
 
  (五)监测时间:2022年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共分四次进行,分别为5月份、7月份、9月份和11月份,采集的样本必须明确产地和来源,对于来源不详,产地不清的样品坚决不予抽取。
 
  第一次:5月25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6月2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次:7月10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7月3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次:9月10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9月3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次:11月15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12月1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六)监测办法:
 
  1.抽样方法。抽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和复检需求。抽样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依据养殖场、屠宰场名单,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1)抽样单。抽样单由采样人员按照抽样单样式逐项填写使用。抽样单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需要填写的位置以“/”划掉,屠宰企业内抽取的样本,必须填写检疫证号。
 
  (2)编号规则。抽取的畜禽产品样本需清楚标明样品名称和样品编号等信息。2022年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样品编号由省畜牧总站依据相关规则负责编制。
 
  (3)样品的处理。所有抽取的样品都要现场进行取样和封样,禽蛋样品需现场将蛋液混匀后用塑料瓶密闭盛放。
 
  抽取的每份样品平均分装成3份(3瓶),待样品彻底冷冻,重新核对抽样单信息之后留样1份(1瓶),并留存抽样单复印件。
 
  2.抽样方式。抽样工作由省畜牧总站负责统一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总站负责具体配合。
 
  3.样品数量。
 
  (1)猪肉、牛肉、羊肉、禽肉:每个样品抽取1.5斤,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2)鸡蛋:每个样品抽取10-12枚,打碎搅匀后,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3)蜂蜜:每个样品抽取150g—200g,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4.检测方法。实验室检测按国家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
 
  二、检前告知
 
  各地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告知义务,提升被监测企业(场、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养殖、屠宰从业者科学生产、按标生产、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处)要指导协调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总站)、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禽屠宰管理等机构有力配合抽样采样工作,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抽检样本全程可追溯。
 
  (二)明确任务分工。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样工作由省畜牧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畜牧总站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处)要做好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追溯执法等工作,提供好备案养殖场名单供抽签选点。
 
  (三)畅通举报奖励渠道。鼓励社会各行业和个人监督举报畜产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宣传好《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利用好“12331”监督举报电话。
 
  (四)检测结果应用。省局将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支持企业开展优质安全畜禽产品品牌创建,保障品牌畜禽产品产销对接,保障优质、优势畜禽产品合格上市,进入餐桌,为我省畜产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监测结果主要用于掌握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影响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与评价,为各地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评价及监督执法提供数据支撑和法律遵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杨国锋   0431-88906783
 
  省畜牧总站   任科研  0431-87810912
 
  附件: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指标分配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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