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进出口食品安全】6月1日世界牛奶日,让我们喝个明白

【进出口食品安全】6月1日世界牛奶日,让我们喝个明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01 17:05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国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老百姓对乳制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乳品进口量也越来越大。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进口各类乳制品395万吨,同比增长18.5%,金额894亿元,同比增长6.4%。6月1日是“世界牛奶日”,我们一起来了解乳品进口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吧。
  随着国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老百姓对乳制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乳品进口量也越来越大。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进口各类乳制品395万吨,同比增长18.5%,金额894亿元,同比增长6.4%。6月1日是“世界牛奶日”,我们一起来了解乳品进口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吧。
 
  进口前准备

  1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海关总署网站会公布获得注册的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以及产品类别。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申请。

  3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备案
 
  乳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注:进口乳品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应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如果收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行进口;如果没有,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4进口乳品检疫审批
 
  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在入境前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注:申请单位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小知识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入境申报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海关对境内收货人(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乳品进口除进口食品常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

  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2

  检 测 报 告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注意事项
 
  (1)进口乳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2)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海关受理进口乳品报关时不再索要检测报告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综合合格评定
 
  进口乳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进口乳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乳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乳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日期:2022-06-0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