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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5 16:53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力保障食品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力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6月29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ynspsc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意见建议反馈”。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反馈”字样。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编:650228。
 
  附件: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4 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许可权限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
 
  (二)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静态风险中等以上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罐头(畜禽水产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速冻食品(速冻调制食品)、糖果制品(果冻)、酒类(白酒<液态>和白酒<原酒>、葡萄酒及果酒)、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颁发、社会公告、变更延续、注销等全流程的生产许可工作。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除上述省、州(市)许可分类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类别调整及食品的风险程度研判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作出相应调整和规范。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州(市)政府已明确将由本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场监管部门的,可按当地政府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州(市)市场监管局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须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下放。
 
  二、生产许可审查
 
  (一)严格执行“一企一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
 
  (二)严格执行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各分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
 
  (三)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许可管理权限较高的许可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四)现场核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食品生产者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前生产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工作负责人(组长),由核查人员中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担任。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三、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与注销等规范要求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严格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全工作流程。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或暂停生产许可程序。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生产许可案卷评查,评估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查,确保许可程序合法。
 
  五、信息化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许可工作要求,做好省市场监管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审批”,形成“外网申报、内网审批”的全程电子化办理模式,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C 0220-2021)标准。推进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
 
  六、实施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人员系统使用和许可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法规、审查通则、审查细则、技术规范等,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许可能力。要加强对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生产许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信息归集工作,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及时全面有效归集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信息。做好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对接,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2年X月X日前,将食品生产许可系统里的办件工作全部办理完毕之后,要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权限严格开展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事权
 
  (一)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1.组织对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3 批次,以及列入总局、省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2。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3。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大型商超、大型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大型便利连锁企业等重点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体系检查。
 
  (二)州(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1。组织实施对当年新办审批发证、连续2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2 批次、列入州(市)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2。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飞行检查。
 
  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1。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2。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3。组织实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省、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检查项目。要将接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二)食品销售环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标签和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其它等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食品其它检查项目和相关主体检查等检查项目。要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等检查项目。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要将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从“餐饮安心码”APP“净餐馆”监管端下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
 
  三、监督检查计划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要求。
 
  (二)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级划分和监管实际,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四、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健全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州(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三)体系检查: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配套的《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三)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1。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3。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并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监督管理
 
  ?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
 
  七、实施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议,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及时全面有效记录、归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信息。做好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对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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