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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丨欧盟不再继续批准农药活性物质茚虫威对茶叶出口的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30 16:32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9日,欧盟发布官方公报L426号,公布了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Regulation(EU) 2021/2081。根据该条例,欧盟决定不再继续批准农药活性物质茚虫威,欧盟成员国须于2022年3月19日前撤销对含有茚虫威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现有库存产品的使用宽限期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报公布后第二十天,该条例正式生效。
  2021年11月29日,欧盟发布官方公报L426号,公布了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Regulation(EU) 2021/2081。根据该条例,欧盟决定不再继续批准农药活性物质茚虫威,欧盟成员国须于2022年3月19日前撤销对含有茚虫威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现有库存产品的使用宽限期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报公布后第二十天,该条例正式生效。

  一、茚虫威是什么?
 
  茚虫威(indoxacarb),别名安打,分子式为C22H17ClF3N3O7,是一种广谱噁二嗪类杀虫剂。其通过阻断昆虫神经细胞内的钠离子通道,使神经细胞失去功能,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对烟芽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等几乎所有重要农业鳞翅目害虫都有卓越的杀虫活性,对小绿叶蝉、马铃薯叶蝉、桃蚜等部分同翅目和鞘翅目害虫也有一定的效果,可用于粮食、棉花、茶树、蔬菜等多种作物。

  二、欧盟对茚虫威的政策变化
 
  茚虫威最早于2006年根据欧盟委员会指令Directive 2006/10/EC,在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旧法规Directives 91/414/EEC下获得批准。
 
  2009年,欧盟发布新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以取代Directives 91/414/EEC,茚虫威被列在其实施法规Regulation (EU)No 540/2011的附件中,根据Regulation(EU)No 540/2011,茚虫威的批准将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
 
  根据欧盟成员国收到的杜邦(德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活性物质茚虫威批准的申请,欧洲食品安全局组织对茚虫威开展了同行评审,并于2017年提交了结论(生态毒理学部分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针对欧盟委员会要求,就茚虫威对哺乳动物和蜜蜂的风险再次进行同行评审,并发布相应声明。评审结果显示,该产品对野生哺乳动物的长期风险不可接受,特别是对小型食草哺乳动物存在较高的长期风险;在施用于生菜时,对消费者和工人构成高风险;在施用于玉米、甜玉米和生菜的种子生产时,对蜜蜂构成高风险。但同时,由于数据不足,风险评估的几个领域无法最终确定。
 
  最终,欧盟认为该产品没有一种代表性用途可以满足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决定不再继续批准茚虫威。
 
  三、对我国茶叶出口可能造成的影响
 
  茚虫威按照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属于低毒杀虫剂,无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用途十分广泛,在我国登记在包括茶树在内的多种作物上使用。
 
  欧盟是我国茶叶出口重要市场之一,市场潜力巨大,但相对较高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一直制约着我国茶企在该地区的发展。
 
  根据欧盟法规Regulation (EU) 2015/845,茶叶中茚虫威的最高残留限量为5ppm,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残留限量一致。也就是说,仅就茚虫威一项物质而言,满足我国标准就意味着满足了欧盟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欧盟农药管理特点,在对某一种活性物质采取限制措施后,将很快对相应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调整,不排除将现行限量修改为一律限量(0.01ppm或检测方法的定量限)。鉴于欧盟成员国对茚虫威的授权撤销期限和库存产品使用期限分别在3月和9月,第二、第三季度将是茶企应对法规影响的重要时期。
 
  我国现行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中44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3-2016)规定了茚虫威的检测方法,其检测低限为7.54ppb。另有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中茚虫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971-2007),测定低限为5ppb。二者皆可满足出口欧盟茶叶的茚虫威残留量检测需求。
 
  海关建议
 
  建议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全面排查原料种植基地,梳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对存在茚虫威使用情况的基地,及时开展自检摸底,确认茚虫威在出口茶叶生产各环节残留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积极寻找安全替代品,充分发挥生物防治方法在茶叶种植中的优势。及时调整自检自控计划,加强对输欧茶叶中茚虫威的监控检测,有效控制潜在风险。同时,与国外客户保持密切沟通,第一时间了解欧盟后续法规动向,做好提前应对措施,避免出现通报、退运等出口风险。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南昌海关
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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