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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01 10:4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21批次,涉及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02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21批次,涉及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02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现将不合格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客源之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市新街街道腾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冻米糕(五仁提子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南京客源之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市新街街道腾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沙琪玛,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三、扬州市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店销售的标称扬州五亭食品集团大麒麟阁连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果(冷加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镇江市润州区金星市场郎春华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宿迁市泗洪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宿迁市泗洪县乐乐优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山臻优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南瓜子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八、苏州市吴中区城区刘静静南北货摊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九、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翟勇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翟勇海鲜摊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十一、苏州长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十二、南京市江宁区丰记馄饨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三、南通市如皋市世圆日用品超市销售的标称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步步糕(麻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四、南京市江宁区竹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宿迁市泗洪县陈瑞超市销售的标称泗洪县康维利食品厂生产的五香酥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六、南通市如皋市如丽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豌豆,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七、泰州市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万象城店使用的小料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润福百货店销售的标称邯郸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仁酱丁(酱腌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南京市秦淮区紫腾大院饭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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