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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山东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16 11:10 来源:肥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韵园超市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2年1月17日的监督性抽检中腐霉利项目实测值为1.26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残留量≤0.2mg/kg的技术要求,该批次食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母亲菜快餐馆使用的餐饮具在2020年10月13日抽样检查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我局在2022年1月21日收到2021年8月3日的抽样该店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传杰百货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3月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传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店内所售食品“海天酱油”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1月11日,针对该店未履行索证索票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出现上述问题,属于拒不改正。肥城市传杰百货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非撸不可烧烤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案
 
  2022年1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对肥城市非撸不可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美团外卖平台有凉菜“凉拌西红柿”,肥城市非撸不可烧烤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伟顺辣子鸡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案
 
  2022年1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对肥城市伟顺辣子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美团外卖平台有凉菜“皮蛋豆腐”,肥城市伟顺辣子鸡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张秀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碧桂园凤凰澜庭项目部检查,发现建筑工地食堂1处,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书香餐饮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书香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1 年 7月 21 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相关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证明及保存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作坊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证明及保存进货凭证。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倪妮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倪妮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跃山牛肉板面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跃山牛肉板面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彭琼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年4月2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岱岳汇景新城项目检查,发现建筑工地食堂1处,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肥城鲜惠生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鲜惠生鲜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证明且未保存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证明。当事人肥城鲜惠生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肥城市孙伯镇张桂珍食品门市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孙伯镇张桂珍食品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证明且未保存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证明。当事人肥城市孙伯镇张桂珍食品门市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肥城市查家粮油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4月1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肥城市查家粮油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食品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肥城市建博馒头房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肥城市建博馒头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食品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石秋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3月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洲大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挂有“吉瑞福源聚”招牌的餐饮店正在营业,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肥城市帅家食品店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帅家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纸箱上发现猴头菇谷物营养粉27桶,现场无法提供猴头菇谷物营养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的肥城市帅家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海之圣生物肽复合固体饮料4箱零2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海之圣生物肽复合固体饮料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肥城市龙涛综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龙涛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肥城市龙涛综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肥城市建才馒头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建才馒头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肥城市建才馒头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

  肥城市小镇故事酒店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案
 
  2022年2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肥城市小镇故事酒店进行日常食品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消毒柜卫生情况较差,要求当事人提供消毒柜的定期维护、清洗记录,该店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肥城市小镇故事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旧未维护、清洗该消毒柜,也无法提供该消毒柜的定期维护、清洗记录。该店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且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

  陈胜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安站陈胜综合门市部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陈胜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

  王金焕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金焕综合门市部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未能提供以上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

  肥城市安站庆民茶庄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庆民茶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二:

  肥城市安站辛显健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辛显健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

  肥城市军扬托管中心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2年2月1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军扬托管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中心索证索票情况,该中心未能提供现场使用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索取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能提供现场使用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仍未索取相关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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