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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0-27 10:19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抽检任务670批次,涉及餐饮食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及饮料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5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抽检任务670批次,涉及餐饮食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5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建邺区饕餮爱快餐店使用的米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南京市秦淮区气宇轩昂烤鱼店使用的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销售的大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陈氏水产品店销售的小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美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市大学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闲食(糕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镇美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宜兴市耀康食品厂生产的花椒味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宿迁市沭阳县沭城苏润万家超市建陵商都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原浆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八、宿迁市沭阳县沭城苏润万家超市建陵商都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国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色之缘(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九、镇江市京口区隆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秋初美蛙鱼头餐馆使用的复用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一、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好又多超市连锁加盟车桥店销售的标称常州麦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边无蔗糖全麦吐司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南通好润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通泰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耳片,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三、扬州江都区蕲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兰贵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李子制品),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红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四、淮安市盱眙润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十五、徐州市丰县五丰斋饭店使用的煎炸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扬州市邗江区仁知俊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徐州中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彭来香馓子(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七、泰州市姜堰区鑫泰苑餐饮店使用的素菜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八、泰州市姜堰区鑫泰苑餐饮店使用的冷菜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九、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农贸市场童之军果蔬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夏云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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