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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8 09:07 来源:龙岩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邱丹丹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来,龙岩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燃气安全、超期未检电梯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有3个。
  今年来,龙岩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燃气安全、超期未检电梯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的有:
 
  一、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例

  案例1.武平县立雄海鲜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牛蛙案
 
  2021年11月22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5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2021年11月中旬、11月21日,当事人两批次共计购入“牛蛙”31.6斤,金额为278元。2021年11月22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蛙(抽样基数10kg)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1年12月23日,销售售金额共计143元,获取违法所得143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43元、罚款人民币1002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属于在上述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类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及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了经营者采购时应履行上述义务,当事人在经营牛蛙时未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罚,打击了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把关消极的态势,保护了消费者食品安全。
 
  案例2.龙岩市惠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用农产品行为案
 
  2019年11月1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花鱼”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K19110107SP235,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6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黄花鱼”对外销售了2.064kg(含抽样1.05kg),剩下的3.936kg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黄花鱼”的货值金额为90.82元,获取违法所得90.82元。
 
  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的实测值为17.7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了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10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90.82元;2.罚款1001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的实测值为17.7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等超市经营近6年,理应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而当事人却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当事人的处罚打击了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把关消极的态势,保护了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四、食品非法添加违法案例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城县金清早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案
 
  2021年10月29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当天制作加工的70个白馒头抽取样品予以送检,经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FS20211029755],糖精钠(以糖精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 12月 6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制作加工的白馒头有添加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复配甜味剂,并使用复配甜味剂,制作加工白馒头已有一个多月,白馒头销售价为1元/个,抽样当天制作加工的白馒头当天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糖精钠属于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所称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馒头可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月30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被查扣的复配甜味剂1.7斤;3.没收违法所得70元;4.罚款人民币501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超范围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非法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供稿:执法稽查科 
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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