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情况发布第一批典...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情况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10 10:41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12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情况,发布2022年查处案件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12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新闻通气会,通报酒类市场监管情况,发布2022年查处案件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2年,我省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大局,着力“建机制、防风险、打违法、强产业”,努力夯实监管基础、排除发展隐患、维护市场秩序,奋力谱写我省酒类监管新篇章,全力服务我省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着力建机制
 
  为完善酒类市场监管机制,不给违法分子留下生存空间和可以钻的空子,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狠抓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酒类市场监管体系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将保护贵州优质白酒知识产权纳入“铁拳”行动、“双打”范畴,写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实施方案》。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按照“边打边建”原则,与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广东省等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酒类产品市场监管及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执法协作,推动逐步构建“全国保知打假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二是针对侵权假冒酒类产品主要通过物流寄递环节流向省外的顽瘴痼疾,有机整合市场监管、公安、交通、邮政职能职责,建立“全省酒类产品物流寄递仓储环节保知打假协作机制”,在贵阳(观山湖、双龙)、遵义(播州、仁怀)、黔南州龙里县的五个重点物流分拣中心设立“打击侵权假冒酒类产品卡点”,按照“一周一调度、半月一研判、一月一督导”模式,对各卡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统筹协调,从10月21日卡点挂牌至12月5日,卡点累计查扣违规产品10025瓶,初步切断了侵权假冒酒类产品通过物流寄递环节外流的通道。三是强化协作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部门与重点企业间信息通报机制”。构建总局、省局和重点酒企的“信息直通车”,畅通白酒市场相关信息“上传下达”,及时做好工作调度。在双打工作框架下,强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建立与仁怀、金沙等重点区域以及茅台集团、习酒集团等重点企业的常态化联络会商机制。
 
  着力防风险
 
  坚持“关口前移、分类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管控”的原则,有针对性开展风险排查化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启动酒类市场监管系统建设,努力收集汇总贵州白酒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资格、知识产权、产品状况、销售网络等情况,力争对贵州酒企进行精准画像,逐步推进“一企一策”智慧监管。二是实施酒类产品网络销售常态化监测,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对酒类产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第一时间锁定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取证,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置,坚定维护清朗的白酒网络销售空间。三是开展“高风险商标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对贵州酒企持有的9.5万个商标进行全面清查排查,进行分级管理,对筛查出的282个高风险商标,指导酒企通过下架退市产品、不使用、到期不续展等措施进行处置,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四是开展“行政指导集中约谈与单独约谈”,组织遵义市局、毕节市局、安顺市局在酒类主产区仁怀市、金沙县、平坝区召开集中行政指导约谈会,对上百家酒企进行送法上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对个别涉嫌违法违规的酒企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约谈指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用好用活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点线面结合,努力做到规范一类行为、警醒一批企业、震慑一个行业,全面防范化解风险。
 
  着力打违法
 
  对违法主体、违法产品、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追查,确保查深查透查实,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列异列严等措施,惩戒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开展“酒类市场违法违规营销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线上线下清理排查,规范企业营销行为,引导企业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借党的二十大、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营销的行为。二是开展“ 遵义1935 违法酒类产品清查整治行动”,对我省市场主体生产销售“遵义1935”违法酒类产品进行线上线下清理整治,立案查处案件28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84份,查获相关白酒29436瓶,基本实现“遵义1935”违法酒类产品社会面清零目标。三是制定《贵州省酒类市场打击侵权假冒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统筹指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清除“污垢杂质”、实施“全链条打假”、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环节,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专项整治。四是强化对茅台酒经销商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大力整治经销商加价销售和制作虚假台账等违规经营行为。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全省茅台酒经销商执法监管库”,努力实现对茅台酒经销商的精准监管。
 
  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1924人次,检查酒类生产主体19849家次、经营主体30296家次、网络交易经营者786家次、物流快递站点1110个次、酒类包材印刷企业222家次;立案查办酒类案件460件(其中,罚没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同比增长9.52%;处罚没款1414万余元,同比上升51.79%;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44件,同比上升76%,全省酒类市场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有力维护了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为警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酒类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将分批发布已办结的典型案例。
 
2022年贵州省酒类市场监管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件1: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情况:2022年4月8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当事人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
 
  定性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典型意义:历史不容篡改。上世纪50年代初,国家先后接收“成义(华茅)”“荣和(王茅)”“恒兴(赖茅)”三个酒厂,合并建立了国营贵州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是中华酒文化的典型代表。当前很多“古墓派”和“傍茅派”在产品和包装上、推广及宣传中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意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将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案件2:贵阳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华中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等,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6.7592万元。
 
  定性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罚款,共计23.6572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白酒是贵州优势产业,保护头部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贵州白酒产业,就是保护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态度与力度,绝不姑息养奸,并将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铲除假冒伪劣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案件3:黎平县艺迪希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黎平县艺迪希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志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79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
 
  定性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典型意义: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迪吧等经营场所因营业时间与执法部门工作时间不一致,监管难度较大,且在该类场所消费的消费者,一般不会查看酒类商品相关信息,给不法商家销售违法违规酒类产品可乘之机。该案的查处,对迪吧、酒吧、KTV等场所经营者以警示,任何场所的经营都必须遵纪守法。
日期:2022-12-10
 
 地区: 贵州 中国
 行业: 酒业
 标签: 酒类 监管
 科普: 酒类 监管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