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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20 10:1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2年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2年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羽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五味子蜂蜜,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0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五味子蜂蜜购进自重庆市伸友蜂产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经营现场陈列环境符合该预包装食品贮存要求,当事人索要了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共7瓶,除抽样4瓶外,剩余3瓶已退回委托生产企业,故不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6.8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0036.8元(壹万零叁拾陆圆捌角)。
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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