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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5元买到发霉果冻,法院判决:退款并赔偿1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03 15:10 来源:南关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买到的食品过期变质、存在异物,商家拒绝退款、拒绝赔偿怎么办?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买到发霉果冻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买到的食品过期变质、存在异物,商家拒绝退款、拒绝赔偿怎么办?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买到发霉果冻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刘某在某超市购买商品花费73.80元,其中包括一袋价格为3.5元的喵喵牌橘子味果冻。刘某回家食用时发现一枚果冻出现发霉变质的情况,便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并且赔偿1000元。但超市仅愿意赔偿2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某超市购买喵喵牌橘子味果冻,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该果冻凭肉眼可观察到发霉变质,某超市未对货品质量仔细检查,未将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某超市未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承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刘某3.5元购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来源:桃源人民法庭
日期:2023-02-03
 
 地区: 长春市 吉林
 行业: 休闲食品
 标签: 发霉 食品 异物 果冻
 科普: 发霉 食品 异物 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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