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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月20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20 15:29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进行抽检,2022年11月30日出具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AH2022-SGC-0409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不合格批次老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购进,购进数量为24kg。供货者为天津市彤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价格为9.54元/kg。购进后用于销售,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202.28元。当事人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张贴召回公告,涉案不合格批次老姜最终召回数量为零。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资质及老姜产品的检测报告,提供了老姜产品的进货单、进货发票、销售单等相关记录,并提供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
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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