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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3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15 09:16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起。
  2022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件四

  侵权假酒惩罚性赔偿案
 
  承办单位:
 
  庐江县市场监管局白山市场监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庐江县市场监管局白山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朱某投诉,称其当日中午在庐江县白山镇某酒店举办升学宴所用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以下简称“古5白酒”)为假酒,请求维权并要求该超市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白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尚未使用的古5白酒完整包装11瓶,已拆封饮用空瓶25瓶。朱某称,酒席所用古5白酒从庐江县白山镇某超市购买,共购买36瓶。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对白山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有同批次古5白酒共5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诉古5白酒完整包装16瓶、已饮用古5白酒空瓶25瓶均为侵权商品,白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诉白酒采取扣押措施。据该超市经营者陈述,涉诉的古5白酒是2022年6月托亲友购买,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白山市场监管所作出没收古5白酒并罚款人民币13837.5元的行政处罚。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指出商家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经反复沟通,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赔偿朱某消费额的3倍总计1215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超市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售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其违法行为也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这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时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等资质证照齐全单位,购买时保存好票证票据,切忌从非正当渠道购买。
 
  案件六

  虚假宣传扶贫、助农商品案
 
  承办单位: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市场监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起,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多起关于某电商公司的投诉举报,主要反映该电商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的紫菜等农产品为扶贫、助农产品,实际并不是扶贫、助农产品,涉嫌有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消费者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举报后,瑶海区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电商公司从2021年开始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宣传为“扶贫”“助农”的紫菜、红薯等农产品,经执法人员向淘宝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该电商公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发函协查,最终查明该电商公司销售相关农产品未获得扶贫、助农的资质。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电商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消费者购买虚假扶贫产品的投诉,经城东市场监管所调解,完成退款20余件,累计退款金额1983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网店中销售食用农产品时,虚构了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信息并宣称其销售行为系“扶贫”,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助农成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手段是借助网络直播平台展示农产品,促进消费者购买,从而推动农村产业振兴的新型电商销售形式。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私人牟利、虚假宣传扶贫、助农的现象真实存在。该案件的处理是对打着“扶贫”“助农”旗号进行悲情营销商家的严厉打击,也是对网络诚信经营农户的保护。
 
  案件八

  超市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案
 
  承办单位:
 
  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五里墩市场监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多名消费者反映某超市销售的猪肉近期标示的降价幅度较大,但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与非促销期间差别不大,怀疑促销有“假打折”的猫腻,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五里墩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日超市内悬挂了“买肉打折”和“今日特惠”促销牌,促销牌上写着五花肉33.8元/kg,价签上标称原价45元/kg。通过查询超市电脑系统中的销售数据,查证该促销商品的促销时间、促销前销售价格、促销期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查实在此次促销前7日该超市销售“五花肉”交易票据的原价最低价格为35.96元/kg,并非促销时价签标称原价45元/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超市赔偿促销期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1500元,同时五里墩市场监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超市虚构了猪肉商品的原价,营造出大幅折扣的假象,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该超市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需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日期:2023-03-15
 
 地区: 合肥市 安徽
 标签: 食品 监管
 科普: 食品 监管
 食品专题: 聚集“3·15”消费维权 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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