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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6.5万元!商家销售不合格草莓罐头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等材料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4-05 10: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4月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期)。通告显示,在国抽中,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哈兰百货店销售的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被检出诱惑红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等材料,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处罚65102元整。
  食品伙伴网讯 4月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期)。通告显示,在国抽中,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哈兰百货店销售的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被检出诱惑红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等材料,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处罚65102元整。
 
  据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号〕中,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哈兰百货店销售的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检出诱惑红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批次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宿州市光明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对此,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庄哈兰百货店的调查。莆田市秀屿区东庄哈兰百货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12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面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处罚65102元整。
 
  此外,针对生产企业,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2022年9月26日,宿州市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宿州市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水型染色草莓罐头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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