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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4-07 15:03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鱼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 3月13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普陀区鱼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前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滩悦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瀛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滩悦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上海瀛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滩悦酒楼)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凤林”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良骤兴餐饮有限公司(“凤林”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良骤兴餐饮有限公司(“凤林”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在消费者点菜环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店堂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有服务人员提出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俍霞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松江区岳阳街道俍霞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岳阳街道俍霞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无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碧君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金山区碧君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海市金山区碧君小吃店在其经营场所大厅、包厢、收银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稽查处、食品协调处 
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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