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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起!河池市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12 09:29 来源:河池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速查处31起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法案件,现对第二批案件进行公布。
  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速查处31起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法案件,现对第二批案件进行公布。

  金城江区
 
  01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火锅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餐厅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土菜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私房菜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烧卤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云吞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米粉经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9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米粉快餐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鱼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鱼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螺蛳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快餐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4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米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米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6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美食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7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菜坊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8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9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烧卤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美食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1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快餐米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22
 
  2023年4月27日,罗城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汉堡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3
 
  2023年4月12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某螺蛳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大化瑶族自治县
 
  24
 
  2023年5月5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小手拉大手 共创文明城”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活动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之“随机查餐厅”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取餐处、就餐区、餐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未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台签,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5
 
  2023年5月5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小手拉大手 共创文明城”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活动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之“随机查餐厅”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对某螺蛳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取餐处、就餐区、餐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未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台签,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东兰县
 
  26
 
  2023年4月18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乡镇市场监管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暨业务大练兵行动中,依法对某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7
 
  2023年4月18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乡镇市场监管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暨业务大练兵行动中,依法对某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丹县
 
  28
 
  2023年4月28日,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烧鹅快餐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巴马瑶族自治县
 
  29
 
  2023年4月18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饮食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0
 
  2023年4月19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美食城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1
 
  2023年4月19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美食城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第七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制止餐饮浪费,从你我做起,市民发现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5-12
 
 地区: 河池市 广西
 行业: 饮料 餐饮
 品牌: 醒目
 标签: 食品 醒目 监管 餐饮
 科普: 食品 醒目 监管 餐饮
 食品专题: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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