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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15 11:5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3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319批次、不合格13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3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319批次、不合格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沛县领克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绍兴市好吃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简装)椒盐香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沛县领克商贸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二)浙江南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亿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海蜇头(即食海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德磊鑫干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平市延平唯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永嘉县瓯北街道冠益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椰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圆梦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余姚市彤轩早餐店销售的红糖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余姚市彤轩早餐店对判断依据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遂昌鑫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遂昌鑫农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浙江扬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浸泡杨梅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扬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正斌超市平阳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周口市翔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余姚市夏南聪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牛筋,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平湖银河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开化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浓干坛紫菜,铅(以Pb计)(以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绍兴、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日期: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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