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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15 14:22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七星关区某音乐餐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音乐餐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 拒绝浪费 珍惜粮食 不剩饭 不剩菜 勤俭节约从餐桌上做起”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二、金沙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餐馆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织金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丢掉的是汗水 浪费的是粮食 光盘行动”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四、赫章县某豆汤圆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县某豆汤圆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 文明用餐 从我做起”的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日期: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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