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6-20 09:50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4月份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4月份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糖醋蒜案
 
  2023年5月4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糖醋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与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显示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糖醋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0日购进糖醋蒜半成品100袋并在其住所地将该批糖醋蒜包装成“亳味堂”牌糖醋蒜10提,每提售价为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引导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拒绝“加”出来的美味。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松亭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2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北市相山区汉松亭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清洗消毒餐具进行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果不合格,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当事人使用的清洗消毒餐具进行复检,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项目仍然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等有害物质残留,影响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确保人民群众吃的安心。
 
  三、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徽润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2年11月3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徽润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鸡蛋(筐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地美硝唑”检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鸡蛋30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地美硝唑是动物专用的抗原虫药,该药物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畜禽肉及禽蛋中药物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含有地美硝唑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品市场抽检监测和执法办案力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阳糕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3年5月18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蔡村阳阳糕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明确标注配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阳阳糕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待售的食品46袋,标签标注配料不明确。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经营的糕点标签未明确标注所有配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食品安全除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此类小作坊购买食品时要注意商家是否亮照亮证经营,所购商品标签信息是否完善,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
 
  五、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秋浦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7日,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秋浦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台县秋浦泉纯净水厂2022年9月7日生产的桶装纯净水经抽样检测,微生物限量指标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主要通过感染受损的皮肤、眼部等部位侵入人体诱发疾病,通过检测铜绿假单胞菌等指标,可以验证包装饮用水从水源到灌装的过程控制是否安全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夯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六、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徽茶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徽茶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与违法所得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7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称芜湖市徽茶品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玉米糊经检验不合格,遂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不合格食品山药南瓜玉米糊系当事人委托山东谷舍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00罐,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307罐,通过浙江亚丰食品有限公司代售了74罐,尚未销售的619罐食品被现场查封(代生产山东谷舍生香食品有限公司、代售的浙江亚丰食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对已销售产品发布公告进行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玉米糊等速食食品因其食用方便快捷而深受消费者所喜爱,但质量不合格速食食品不仅不能帮助消费者及时补充必须的营养,反而有害于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速食食品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效果。
 
  七、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迎江区张某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迎江区张某小吃店加工食品使用的食用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食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共购进案涉食用油10桶,每桶单价人民币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3-06-20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