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27 11:20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检等渠道发现线索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降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促进网络餐饮消费环境进一步好转,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检等渠道发现线索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降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促进网络餐饮消费环境进一步好转,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永和所关于晋江市永和镇华荣海鲜馆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9月20日,永和镇华荣海鲜馆因(厨房)与外界相通门窗处于开启状态,且未设置防蝇纱网或空气幕等有效隔离装置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予警告处罚,责令予以整改。2023年3月20日,我局永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海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再次拆除防蝇纱网,将厨房加工区与外界敞开,且加工现场有苍蝇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潜在风险,且经责令改正、警告后再次违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予罚款5000元。
 
  梅岭所关于晋江市梅岭觅渔餐饮店

  未在加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4月20日,梅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梅岭觅渔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厨房操作间物品混放、出售给消费者的食蔬未洗净的情况,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池店所关于晋江市池店镇谢志川小餐饮店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3年6月16日,池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项检查中,发现晋江市池店镇谢志川小餐饮店的新入职从业人员陈京花未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

  青阳所关于晋江市青阳范保餐饮店

  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7月17日,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晋江市青阳范保餐饮店的店内未配备灭蝇灯、垃圾桶未加盖、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未加装纱窗,上述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陈埭所关于晋江市陈埭镇里家餐饮店

  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7月21日,陈埭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中,发现晋江市陈埭镇里家餐饮店厨房内未保持环境整洁,厨房地板积水严重,厨房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未配备有相应的防鼠设施,地漏孔径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十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7-2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