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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布3起计量器具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1-29 11:42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消费者对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等3家商户涉嫌存在缺斤短两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消费者对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等3家商户涉嫌存在缺斤短两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海鲜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沙河口区兆轩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沙河口区兆轩海鲜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鱼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沙河口区福之源生鲜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沙河口区福之源生鲜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鸡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电子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罚重处调包宰秤、缺斤短两、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
 
  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损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共同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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