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1-08 08:2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提高餐饮外卖店的环境卫生,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部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为提高餐饮外卖店的环境卫生,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部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一是市、区、所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餐饮后厨为重点,集中开展整治行动,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小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六个严”,即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严把原辅料购进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加工制作关、严把餐饮具清洗消毒关、严把环境卫生控制关,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保证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二是成立督导组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约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登记管理,对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核查,及时下线无证店铺。四是加强智慧监管,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强化社会共治。
 
  目前,呼和浩特市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全面开展排查,其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同步进行中。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媒体反映东库街外卖店卫生情况,组织东风路市场监管所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并固定证据。经核查,新城区王凯米之乐烤肉拌饭和新城区饭总的小碗菜餐饮门店证照情况未发现问题,但操作间卫生条件较差,存在垃圾桶未及时清理、生熟食品混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未分类管理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城区王凯米之乐烤肉拌饭和新城区饭总的小碗菜等4家餐饮门店立案调查,并在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做下线处理。同时,对东库街线太爷过桥米线、骨婆婆砂锅米线等15家餐饮服务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外卖店进行处理,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及时沟通,对回民区蟹小伙餐饮店、华子焖面(回民区姚艺琴外卖店)、回民区快宜佳煲仔饭店、石霞面筋店、回民区菲菲餐饮配送服务部、舒逸快餐店、回民区婆婆小吃店等7家餐饮店进行下线处理;并发布了《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通过专项检查,强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第三方配送公司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检查网络餐饮服务单位70家,立案调查3家,责令停业整改16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份,现场整改风险隐患36个,对环境卫生差,操作流程不符合规范的7家外卖经营店,已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作下线处理。
 
  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五里营周边、城乡接合部、景区周边、商圈周围等小餐饮店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对餐饮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线上餐饮单位证照相符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购进食材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按规范进行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及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店,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处罚。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辖区各条街道,重点对小餐饮店的后厨卫生、就餐环境、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制作加工及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堂证照公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建立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执法人员对店铺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四区共检查餐饮单位476家次,立案调查7家,停业整改17家,责令整改43家。
日期:2024-01-08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