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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食品无生产日期?可以10倍赔偿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09 10:25 来源:涞水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涞水法院立案庭法官黄雪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天高效化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保护了网络平台商家的利益,在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百姓的消费模式也逐渐从线下购物转变到线上购物,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买到简易包装的“三无产品”,是否都可以主张“退一赔十”?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一边倒”,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应平衡保护商家利益,实现“双赢”。
 
  近日,涞水法院立案庭法官黄雪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天高效化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保护了网络平台商家的利益,在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到货后原告以该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退还货款2.9元并赔偿1000元。被告称,该产品属于自产自销,采用简易包装,并非“三无产品”,表示仅愿意退还货款,不应支付1000元赔偿。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涞水法院。

  调解过程
 
  调解中,原告不接受商家退货退款的处理方式,坚持要求“假一赔十”。黄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对被告淘宝商铺网页进行了详细查看,发现原告购买的商品属于散装食品,在简易包装袋中确实未注明生产厂家、日期等信息,存在包装瑕疵,但在淘宝店铺内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储存温度等信息,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均可看到上述商品详情信息。
 
  因原告身处外地,为了降低其诉讼成本,黄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并非商品存在任何问题都可以据此要求十倍赔偿。如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对预包装食品规定了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严格规定了标签应当标明商品的相关详细信息,但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则没有该标签的强制要求。故消费者不能以散装食品无上述严格的标签认定属于“三无产品”而要求十倍索赔。
 
  原告在被告淘宝店铺购买的产品应属于散装食品,且被告店铺已在商品详情页明确表明了商品的相关详细信息,其使用简易包装袋未将上述信息在包装袋上标明的行为应属于包装瑕疵,并不影响食用安全,故不能以十倍赔偿对商家苛以严责。 经过黄法官的耐心沟通,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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