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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进口肉类海关查验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21 16:47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国内主要进口的冻肉种类包括鲜、冷牛肉,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主要来源国包括:乌拉圭、阿根廷、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西班牙等。为了方便肉类进口企业更加高效便捷完成通关,现为大家介绍进口肉类查验监管流程。
  进口冻肉是进口后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及其熟制加工品。进口冻肉在中国食品进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丰富了中国的食品供应,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有助于国内肉类市场保供稳价。
 
  国内主要进口的冻肉种类包括鲜、冷牛肉,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绵羊肉山羊肉,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主要来源国包括:乌拉圭、阿根廷、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西班牙等。为了方便肉类进口企业更加高效便捷完成通关,现为大家介绍进口肉类查验监管流程。

  检疫准入
 
  我国对进口肉与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
 
  (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查询。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办理
 
  查验

  单证种类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兽医卫生证书、检测报告(如有必要时须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产品清单、原产地证等
 
  现场查验
 
  1.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入境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需实施预防性检疫处理的进口冻肉,相关企业应实施预防性检疫处理。未经海关许可,进口冻肉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2.运输工具检查。
 
  箱式承载的,应核对箱体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经冷链运输的,应检查运输工具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开箱后,应注意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检查箱体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3.感官查验
 
  根据作业指令,现场查验人员按GB/T 18088相关要求随机抽样进行感官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食品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有无腐败变质等。
 
  4.包装及标签标识检查。
 
  进口冻肉应当包装完好,并使用不易破损及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进口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5.规格检查。
 
  检查货物品种、规格等项目是否与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等单证相符。检查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6.消毒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可能受污染的铺垫材料、场地、工器具、容器、外包装实施消毒处理:
 
  (1)货物出现腐败变质的;
 
  (2)在集装箱内发现禁止进境物、病媒昆虫的,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
 
  7.实验室检验检疫。
 
  根据实验室检测需求,需要采集样品的,开展抽/采样工作,制取样品后通过实验室管理系统立项。实验室应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成收样、检测、出具报告等工作。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执行。
 
  放行与后续处置
 
  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评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实施放行出证。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但按规定可以更正、补充的,应要求进口商或其代理单位按规定更正或补充申报信息、随附单证及相关内容;经合格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且按规定不能更正或补充的,评定为不合格,按实际情况移相关部门处置。
 
  综合评定合格或技术整改后合格的,依企业申请可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评定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以下情形进行退运与销毁:
 
  进口肉类纳入我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产品名录的;原产国家未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和审查的;来自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影响“三原”(原集装箱、原封识、原证书)判断的;出现货证不符的以及内外标签中未按规定标注信息,经评估判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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