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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2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26 15:54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59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75批次、不合格19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污染物。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59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75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污染物。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杭州临平区塘栖镇姜宏宝小吃店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桐乡市梧桐小湾湾川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藏青盐,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三)宁波市鄞州五乡鸿亚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桐庐县晓英果蔬店销售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义乌农贸城果品批发市场钟艳芬摊位销售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海宁市海洲街道沫绿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舟山市普陀区惠娟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余姚市河姆渡镇天峰茶厂生产的绿茶,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诸暨市马意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绍兴上虞董华杰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市钱塘区张立能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舟山市定海区小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舟山市定海区小虎水产品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江山农贸城吴水华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杨露露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慈溪市兴茂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九)丽水娜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杭州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九和路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龙游欣道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污染物
 
  淳安县姜家镇梦妍副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千岛湖永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杭州千岛湖永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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