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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善变”的日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26 16:52 来源:象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的生产标签就像是“出生证明”,其内容是否清晰、真实、准确是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大事。然而,最近某些商家竟然胆大妄为地上演了“变脸”的戏码,肆意篡改标签内容,试图蒙混过关,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食品的生产标签就像是“出生证明”,其内容是否清晰、真实、准确是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大事。然而,最近某些商家竟然胆大妄为地上演了“变脸”的戏码,肆意篡改标签内容,试图蒙混过关,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案发当日
 
  有群众举报其在一家甜品店(属于小餐饮店)购买的面包标签存在撕毁后重新张贴的痕迹,怀疑生产日期被篡改,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收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家展开调查。经比对货架上多种食品标签,执法人员发现有几款涉案食品标签存在更改过的痕迹。经提取配送单位的配送清单、涉案食品最近的销售记录与库存数据后,执法人员发现涉案食品售卖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存在逻辑矛盾,在售量远远超出当日应上架量。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店收银电脑中存有多个可修改的食品标签模板的设计文件,员工可以通过这些模板随时对食品标签上的日期、地址等内容进行任意调整,而根据在旁的标签打印机存根显示,打印的就是涉案食品标签。
 
  涉案食品并非该甜品店自制食品,怎么会有标签更改的打印?如此铁证如山,当事人只能全盘托出:这些涉案食品实际生产日期其实是前一天,由于保质期只有3天,效期较短而库存量较大,当事人便将原有标签去除,利用标签编辑软件,修改了生产日期、地址等信息,然后打印和张贴上了新标签,让标签实现“变脸”。
 
  当事人将生产日期、地址更改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
 
  1、食品标签“看一看”: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避免购买到过期或标注不明的产品。
 
  2、购物凭证“存一存”:市民朋友们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购物小票是维权的重要凭证。
 
  3、举报电话“打一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应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环境。
日期:2024-07-26
 
 标签: 食品 监管 标签
 科普: 食品 监管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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