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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8-05 15:05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4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市场监管总局优化三类特医食品注册管理要求;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养物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做好汛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食品伙伴网 2024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指南》总结梳理了近年来肉制品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及难点问题,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逐项对应并详解,旨在进一步提升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指南》涵盖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14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并详细列明了相关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中的常见问题等。
 
  《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肉制品企业提供了参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要求等,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守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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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通知》要求,标准研制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据悉,2024年度共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5项,包括食品产品标准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14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标准1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5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2项、毒理学评价方法与规程标准1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2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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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场监管总局优化三类特医食品注册管理要求
 
  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对三类产品的注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营养安全。
 
  《指南》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基于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的情况,从四方面优化了三类产品注册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产品,一是在产品配方设计依据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产品配方的符合性说明,可不提交产品配方设计依据;二是在生产工艺设计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工艺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三是在稳定性研究方面,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的基础上,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四是在研发生产能力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证明材料。
 
  《指南》还明确了上述三类产品注册需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线首次用于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况,包括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举报问题或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等。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4、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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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食品原料花茶培养物公开征求意见
 
  7月16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养物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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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做好汛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汛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发生多次强降雨过程,尤其是入夏之后,高温、高湿条件下,食品安全风险陡然增加。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汛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加强汛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风险隐患,严防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染受损,做好清洁消毒,确保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流入市场,对调拨、捐赠及受灾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对不合格食品一律依法下架、召回。三是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饮用不洁净的水、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食材、不食用未烧熟煮透的食物。四是及时核查违法线索,依法依规立案处置,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等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十四部门发布糖尿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健康中国行动—糖尿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
 
  《实施方案》明确了2024—2030年糖尿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创新医防融合机制,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责任,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形成有利于糖尿病防治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降低因糖尿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死亡和伤残,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实施方案》提出了到2030年糖尿病防治工作需达到的目标,并围绕工作目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危险因素控制,降低糖尿病发病风险。开展糖尿病防治全民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糖尿病健康促进。
 
  二是强化糖尿病防治体系,夯实医防融合工作机制。推动糖尿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糖尿病医防融合工作机制,推动分级诊疗。
 
  三是实施糖尿病筛查和健康干预,强化筛查长效机制。加大糖尿病筛查和干预管理力度,优化糖尿病筛查管理模式,加强糖尿病慢性并发症筛查和干预管理。
 
  四是提升糖尿病诊疗能力,优化诊疗模式。加强诊疗规范化管理,完善诊疗质控体系,优化诊疗模式。
 
  五是规范糖尿病健康管理,提升健康管理水平。规范糖尿病健康管理,加强“三高共管”;提升基层健康管理能力;推广健康管理新技术。
 
  六是加强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提升中医药防治糖尿病能力,强化糖尿病中医药预防及早期干预。
 
  七是开展糖尿病综合监测,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糖尿病防治综合监测,提高监测效率和质量,加强有关疾病负担评估。
 
  八是实施综合保障,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采取综合医疗保障措施,提高糖尿病药物供应保障水平。
 
  九是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糖尿病防治研究和协同网络建设,集中力量加快科研攻关,加强糖尿病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8、《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有力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求集市主办者对集市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一经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五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同时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六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不得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七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计量器具。八是明确集市主办者纠纷调解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一是增加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对应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指向性更加明确。二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三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增加了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明确属于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针对新增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要求,集市主办者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二是增加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提高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分别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一万元、五万元。四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六是对集市主办者的恶意行为增设处罚条款,并设置较重的处罚额度,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修改。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手段。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集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通过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压实集市计量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于检定收费问题,删去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由于目前强制检定收费处于停征状态,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为“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便于贴合政策要求。三是删去了现行《办法》中的解释条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的定义。
 
 
  9、上海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销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通知》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销售、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备售货工具,确保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通知》强调规范经营准入,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核发散装熟食销售;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实施食品从业人员“三件套”,即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强化抽检监测,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大对散装食品的靶向抽检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针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整改,扎实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此外,《通知》还要求提升监管效能。要形成示范引领,推进食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和“守信超市”建设,选树管理规范的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实施分类监管,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加大监管频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10、《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细则》印发
 
  为加强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DBS44/ 017)等规定,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细则》,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细则》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和附则等8个章节,进一步明确、细化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提升湿粉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细则》重点明确和规范的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许可分类。明确将湿粉类食品按照原料成分比例划分为湿米粉、湿粮食加工品、湿淀粉制品,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范每类产品的许可申证类别和品种明细内容。其中考虑凉皮的生产工艺、产品性状特点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等与以大米或淀粉为原料的湿粉类食品相类似,因此将凉皮等以小麦粉或其他谷物粉类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纳入本细则中湿粉类食品的定义范围。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以及独立的原料仓、原料拆包间、成品仓等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要求,强调了蒸煮定型间(区)和冷却成型间(区)应采取有效物理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消毒设施、米浆输送管道、蒸汽排气设施、运输仓储设施以及清洁作业区的温/湿度、空气洁净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为控制污染风险,强调原料拆包间的投料口应配备除尘设施,对储油罐(桶)的设置及日常监控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对采用复水生产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水质净化处理设备。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制定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强调蒸煮成型的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清洁作业区的室温应保持在25℃以下。
 
  五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六是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管理。明确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产品包装管理、运输和交付管理、追溯、自查、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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