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曝光!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

曝光!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11 09:21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省食安办工作部署,2024年4月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截止2024年8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80件。
  遂宁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典型案例通报

  第一期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省食安办工作部署,2024年4月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截止2024年8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80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船山区某火锅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4年4月17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鲜切肥牛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成分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马成分未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2024年8月19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备样0.35千克,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散装或脱去预包装的肉类产品,因消费者无法查看产品配料表,或者无法现场判别其真实成份,导致个别不诚信商家故意以低价猪肉、鸡肉、鸭肉冒充高价“牛羊肉”。消费者在购买或消费时,应避免不合理“低价陷阱”,并注意保存购买凭证和消费票据。
 
  02

  射洪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7月9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8袋精制鸭边腿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日,保质期为-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2袋骨肉相连(鸡软)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3袋单冻马面鱼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与有效期合格产品混放在一起,未标注过期、临期产品存放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产品购进票据、供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制鸭边腿8件、(鸡软)骨肉相连2袋、单冻马面鱼3袋;3.罚款1220元。
 
  案件点评:部分中小食品经营主体因缺少信息化库房管理和进销管理系统,加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易导致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关注产品有无变质胀包、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

  03

  大英县蓬莱镇某超市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2024年3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大英县蓬莱镇某超市销售的“雪花肥牛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2024年3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某品牌“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58盒。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2月26日从青白江区一食品经营部进购上述“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6件(300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计销售上述肥牛产品216盒,获取利润1188元,且当事人未能完整履行进购查验义务。
 
  2024年3月5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向上述“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2024年3月30,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协查回函》证实:上述“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不是标识生产企业所生产,系冒用企业名称、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5月14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58盒“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目前,在市面流通的速冻类肉制品中,“风味”类、“复合”类肉制品容易引起混淆。消费者在选购相关速冻类肉制品时,要仔细辨认产品名称中是否含有“风味”“复合”字样,同时需关注产品配料表,了解其真实成分,避免被产品名称和产品外观误导。
日期:2024-09-1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