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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2号(关于进口马拉维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18 08:26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拉维花生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拉维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马拉维境内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或食用,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脱壳花生应来自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马方)批准的出口生产加工仓储企业,上述企业由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脱壳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2.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豇豆轻斑驳病毒 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马方应指导、监督输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2.马方在种植期间应对中方关注的豇豆轻斑驳病毒进行监测,如发现该病毒应立即采取防除措施,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3.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企业在储存或装运前采取必要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其他粮谷种子等。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包装材料应当干净、未使用过,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脱壳花生的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并用中英文注明“从马拉维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MALAWI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运输花生的集装箱在装运前须进行清洁。
 
  (三)产品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马方应确保每批脱壳花生经过实验室检测,以证明没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马方确保每批脱壳花生都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马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lawi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拉维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集装箱编号。
 
  输华脱壳花生在储藏过程中如发现仓储害虫或其他活虫,应当采取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脱壳花生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花生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境花生应在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法实施检疫处理的,采取退回或销毁措施。
 
  5.如截获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马拉维花生输华等措施,直到马方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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