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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食品召回制度”恐成帮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2-04 13:3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许孙鑫   
核心提示:三鹿事发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这是一部经历过牺牲了成千上万婴幼儿生命健康的沉痛代价后出台的法律,立法全程就倍受关注,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也曾是一个关注的焦点,许多人主张国外都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我们也应该有,少数人则认为这样的制度不合国情,但最终

     “三鹿”事发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这是一部经历过牺牲了成千上万婴幼儿生命健康的沉痛代价后出台的法律,立法全程就倍受关注,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也曾是一个关注的焦点,许多人主张国外都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我们也应该有,少数人则认为这样的制度不合国情,但最终这一制度还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出现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全文是:“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自2008年9月,三鹿事件爆发,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立法效率可算是极高的了,该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位于陕西的金桥乳业有限公司也被查出5.25吨问题奶粉,其中11袋275公斤奶粉三聚氰胺超标,20天后上海再曝三聚氰胺事件,上海熊猫乳品因三聚氰胺问题被查处的消息公开;2010年1月,四家乳制品企业的产品被曝三聚氰胺超标,1月31日,官方确认08年问题奶粉重新入市,接着又开始一轮全面清查。事实证明,法律的出台并没对毒牛奶生产者和经营者产生多大的震慑作用。那么,生产者和经营者们为何敢视法律为儿戏呢?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食品召回制定”是以生产者和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的,这样的规定现在谁都可以看出其相当滑稽,毒牛奶的生产者为的是赚昧心钱,他们“没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而食品经营者又该如何去“发现”呢?除了明显发霉发臭的食品以外,经营者咋个发现法?对自己销售的所有“食品”进行检验?相信产品的各种官方认证?该法还规定“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别说当初三鹿发现问题后给三聚氰胺取名叫“A物质”, 并不认为产品“需要召回”就现在查处的不良企业,又有哪家认为“产品应当召回”呢?“召回”就意味着失去昧良心的横财,谁会这样傻干呀?

    该法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请问毒奶粉的“采取补救”是什么?不就是把它稀释成“三聚氰胺限量值达标”吗?产地与销售地往往相隔成千上万里路途,厂家会千里迢迢“召回”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吗?“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这报告不难做的呀?

    在市场管理还很无序的当今,主管部门总在问题之后出现,凭造假企业的自觉去管理市场不是很可笑吗?有人说“三聚氰胺卷土重来”,不对的,三聚氰胺一直就没离开过我们的消费者!从关注民生的实际需要出发,法律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特别是有毒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让其自我“发现”的规定予以废除,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就能做到有效监控,问题食品不去“补救”,在哪发现就在哪销毁,查到不法企业就给予严厉打击,让法律成为消费者的保护神,而不是不法企业的帮凶。

    声明:本文仅代表网友观点,食品伙伴网登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

日期: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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