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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31 08:38 来源:青海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

    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
 
    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书面授权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
 
    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一般由企业质量副总、总质量师、质量总监或其他质量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授权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明确授权人和受权人的责任,授权人应制定可以控制、管理、制约、量化的受权人考核制度,并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双方按制度履行责任和义务。企业应保持受权人相对稳定,支持受权人按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的活动,树立受权人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威。
 
    第七条 质量安全受权人应牢固树立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发现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全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二)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三)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安全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受权人对下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负责,行使批准权:
 
    (一)每批次原辅料及成品放行;
 
    (二)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的执行;
 
    (三)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执行;
 
    (四)原辅料及成品内控质量安全标准;
 
    (五)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六)产品召回的批准;
 
    (七)新产品研发的质量安全控制。
 
    第九条 受权人参与对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一)关键原辅料供应商的选取;
 
    (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三)生产、质量、原辅料采购及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四)委托加工生产受托方的选取;
 
    (五)其他对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放行前,受权人应确认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认每批已放行产品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安全标准,受权人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
 
    (二)生产过程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三)已按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四)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每年年底前向授权人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质量受权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与质量受权人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具体内容和期限由企业授权人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受权人备案。实行授权人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受权人应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见附件2),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权人培训。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主动接受年度岗位继续教育,在企业组织培训的基础上,每年至少一次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纪意识、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任职培训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受权人变更。质量安全受权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变更原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上述变更情况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转授权。企业要保持质量受权人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质量受权人可以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符合受权人条件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代表人员,全程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有整改项目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受权人的培训,不断提高受权人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规定落实和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能履行质量安全受权人职责情况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建议更换人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截止。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
 
    2.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
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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