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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施行细则中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4-20 11:53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智字第10504601470号令,修订“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附表——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智字第10504601470号令,修订“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附表——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第一类
工业、科学、照相、农业、园艺、林业用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肥料;灭火制剂;回火及焊接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物;鞣剂;工业用黏着剂。
第二类
漆、清漆、亮光漆;防锈剂及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天然树脂;涂装、装潢、印刷与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洗衣用剂;清洁剂、擦亮剂、洗擦剂及研磨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灰尘吸收剂、灰尘湿润剂及灰尘黏着剂;燃料(包括汽油)及照明用燃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医疗用及兽医用制剂;医疗用卫生制剂;医疗用或兽医用膳食品、婴儿食品;人用及动物用膳食补充品;膏药、敷药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蜡;消毒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及金属线;铁器、小五金;金属管;保险箱;矿砂。
第七类
机器及工具机;马达及引擎(陆上交通工具用除外);机器用联结器及传动零件(陆上交通工具用除外);非手动农具;孵卵器;自动贩卖机。
第八类
手工用具及器具(手动式);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计重、计量、信号、检查(监督)、救生与教学装置及仪器;电力传导、开关、转换、蓄积、调节或控制用装置及仪器;声音或影像记录、传送或复制用器具;磁性数据载体、记录磁盘;光盘,数字激光视盘和其他数字录音媒体;投币启动设备之机械装置;现金出纳机、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装置。
第十类
外科、内科、牙科与兽医用之器具及仪器;义肢、义眼、假牙;矫形用品;伤口缝合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热、产生蒸气、烹饪、冷冻、干燥、通风、给水及卫浴设备。
第十二类
交通工具;陆运、空运或水运用器械。
第十三类
火器;火药及发射体;爆炸物;烟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首饰、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纸及纸板;印刷品;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黏着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及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导及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品;印刷铅字;打印块。
第十七类
未加工及半加工之橡胶、马来树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该等材料之替代品;生产时使用之挤压成型塑料;包装、填塞及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动物皮、兽皮;行李箱及旅行袋;伞及遮阳伞;手杖;鞭、马具。
第十九类
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之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第二十类
家具、镜子、画框;未加工或半加工之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绳索及细绳;网;帐篷、遮篷及涂焦油或蜡之防水篷布;帆;粗布袋;衬垫及填塞材料(纸、纸板、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材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及线。
第二十四类
纺织品及纺织替代品;床罩;桌巾。
第二十五类
衣着、靴鞋、帽子。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品、饰带及辫带;钮扣、钩扣、别针及针;人造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小地毯、地垫及草席、亚麻油地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壁挂。
第二十八类
游戏器具及玩具;体操及运动器具;圣诞树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肉、家禽肉及野味;浓缩肉汁;经保存处理、冷冻、干制及烹调之水果及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及油脂。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树薯粉及西谷米;面粉及谷类调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酱(调味品);调味用香料;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及林业产品;未加工谷物及种子;新鲜水果及蔬菜;天然植物及花卉;活动物;动物饲料;酿酒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与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制饮料用糖浆及其他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 务
类 别
名 称
第三十五类
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经营;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
保险;财务;金融业务;不动产业务。
第三十七类
建筑物建造;修缮;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
电信通讯。
第三十九类
运输;货品包装及仓储;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训练;娱乐;运动及文化活动。
第四十二类
科学及技术性服务与研究及其相关之设计;工业分析及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软件之设计及开发。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及饮料之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为人类或动物之卫生及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及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或个人所提供之安全服务;为配合个人需求由他人所提供之私人或社会服务。

    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6

日期:2016-04-20
 
 地区: 台湾 中国
 标签: 服务 商标法
 科普: 服务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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