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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15 13:54 来源:湖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9月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等六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
湖南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等六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企业自行增加面粉筛选设备和白砂糖粉碎设备;原外包车间改为内包材暂存间并与内包装车间直接相通;外包车间改在成品发货区;与生产许可档案资料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求。
 
  二、生产环境条件
 
  2、面粉筛选和白糖粉碎车间设在原料库房内,无更衣、洗手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的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GB14881中5.1.5.1“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5.1.5.4“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3、面粉筛选和白糖粉碎车间设在原料库房、内包材库与内包装车间互通,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的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GB14881中4.1.1“应厂房和车间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4、原辅料未脱外包直接进入生产车间,对半成品及成品存在食品交叉污染的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的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GB14881中4.1.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5、企业仅开展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出厂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和GB/T19855-2015标准《月饼》7.1.1“产品出厂需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馅料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要求。
 
  6、企业产品留样量每批次为800g,留样量不够。不符合《糕点生产许可细则》“留样量为1kg”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7、企业提供的销售台账记录中,未记录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未记录检验合格单及购货者的联系方式、名称及地址,台账记录不完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GB14881中14.1.1.3“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企业未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不能提供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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