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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27 15:01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3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襄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
襄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设施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生产车间室外路面一排水口排水不畅。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14881)中5.1.2.1条款有关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二、设施设备
 
  原料库房设备检修口密封不严。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窗、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湖北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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