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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瓶(桶)装水省级监督抽检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2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0-27 08:13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江苏省局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为加强对市场饮用水的监管,结合以往抽检工作实际,江苏省食药监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瓶(桶)装水省级监督抽检工作。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江苏省局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为加强对市场饮用水的监管,结合以往抽检工作实际,江苏省食药监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瓶(桶)装水省级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抽检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检验基本情况
 
  2017年瓶(桶)装水省级监督抽检任务以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其他饮用水等瓶(桶)装饮用水品种的三个食品细类为主,由16家检验机构承担,覆盖全省13个地级市,共完成抽检任务748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52批次,不合格率为6.95%。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启动处置。
 
  抽检的748批次样品中,涉及外省企业生产的样品49批次,占样品总数的6.55%,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率为4.08%;涉及省内企业生产的样品699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率为7.15%。从抽检样品规格型号来看,涉及最多的样品为16L-18.9L/桶,共334批次,占比44.65%;涉及最少的样品为18.9L/桶,共107批次,占比14.30%;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中,规格型号为16-18.9L/桶的桶装水不合格率最高,达到8.38%;小于3L/桶的瓶装水不合格率最低,为2.90%。从抽样环节来看,633批次样品在生产环节抽取,占比84.63%,发现不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率7.90%;115批次样品在流通环节抽取,占比15.37%,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率1.74%。
 
  二、不合格检验项目情况
 
  (一)不合格检验项目分布
 
  52批次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均不合格,1批次样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pH、偏硅酸三个项目均不合格,共计发现不合格项目60项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频率最高,共发现42项次,占不合格项次总数的70.00%。不合格项目占比情况见下表。
 
  不合格检验项目分布情况
 
  序号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项次数
  占比%
  1
  铜绿假单胞菌
  42
  70.00
  2
  大肠菌群
  8
  13.33
  3
  亚硝酸盐
  3
  5.00
  4
  余氯
  3
  5.00
  5
  偏硅酸
  2
  3.33
  6
  pH
  1
  1.67
  7
  耗氧量
  1
  1.67
 
  (二)不合格检验项目分析
 
  1、余氯(游离氯)。水中余氯有总余氯,游离余氯和化合余氯三种存在形式。余氯的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受到再污染。但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会加重水中酚和其他有机物产生的异味,还有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余氯(游离氯)不得超过0.05mg/L。夏季高温,瓶(桶)装水企业为了确保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合格,会不自觉的加大水桶消毒时用的次氯酸钠的剂量,如果冲洗不彻底,很容易余氯超标。或者原水中余氯浓度过大,过滤得不彻底,也有可能造成余氯超标。
 
  2、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水体、土壤和环境中,具有防腐护色等作用,人体内硝酸盐在微生物的作用下也可能还原为亚硝酸盐。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3~0.5g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饮用纯净水中亚硝酸盐的限量要求不得超过0.005mg/L。亚硝酸盐是强氧化剂,污染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可能来自饮用水生产企业的水源污染,水源附近土壤中大量施用硝酸盐肥料等造成硝酸盐含量高,部分硝酸盐在水体微生物的作用下转化成亚硝酸盐;另一方面是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控制不当,放置时间长了之后,水中的硝酸盐通过细菌转化为了亚硝酸盐,造成亚硝酸盐超标。
 
  3、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人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另外,大肠菌群超标,也同样会引起腹泻、肠胃感染等。
 
  造成大肠菌群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是:①臭氧浓度不足,杀菌不彻底。②水质处理过程不精密,过滤装置的膜长时间不更换,达不到过滤要求。③生产车间空气净化、消毒设施不完善,设备、材料的污染。④盛装容器,如瓶盖等消毒不彻底,达不到无菌状态,装水的桶大部分都是回收桶,清洗过程不能满足要求。⑤瓶(桶)装水瓶盖材料较劣质,容易造成密封不严。⑥部分企业质检设备简陋,检验人员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控制产品质量。⑦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没有对杀菌结果进行有效的监测,平时疏于管理,导致产品中大肠菌群超标。
 
  4、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因在代谢过程中产生水溶性的绿色色素,使伤口与创面呈绿色,又名绿脓杆菌。铜绿假单胞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容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它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限量值为n=5,c=0,m=0。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要求为0。造成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与大肠菌群超标原因基本一致。
 
  5、耗氧量。耗氧量为每升水中在一定条件下被氧化剂氧化时消耗的氧化剂量。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耗氧量(以O2计)不得超过2.0mg/L。纯净水中耗氧量超标的原因可能:一是设备受到一定污染所造成的,未对设备进行彻底的保养和清洗或者长期不更换滤膜;二是水质净化设备保养不及时;三是未定期用紫外或臭氧杀菌,有可能是有机污染造成。
 
  6、偏硅酸。偏硅酸中的硅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能有效地维持人体的电解质平衡和生理机能。偏硅酸含量的高低是我国鉴定天然矿泉水是否达标的重要界限指标之一,偏硅酸只存在于天然矿泉水中,不能以人工添加的形式加入到饮用水中。偏硅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地质开采时偏硅酸含量本身不高,加上经过长期的开采,地质结构发生质的变化,相应偏硅酸就可能降低;二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消毒、过滤后也会降低偏硅酸含量;三可能是生产单位未严格检测并在标签上准确标注矿泉水中所含的偏硅酸。

  三、监督抽检及日常监管工作建议
 
  (一)突出重点季节重点时段的监督抽检
 
  本次瓶(桶)装水抽样检验任务分两次开展,其中第一次任务发现不合格样品13批次,不合格率2.80%;第二次(专项抽检)任务发现不合格样品39批次,不合格率13.73%。桶装饮用水专项抽检任务发现不合格率是第一次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发现不合格率的5倍。主要原因可能如下:一方面,专项抽检任务安排在7月中旬,为我省天气温度最高的时候,也是大桶装水销售旺季和该类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时候,因此抽检针对性较强,靶向性也较好;另一方面,各承检机构对专项抽检任务高度重视,全省桶装饮用水抽检相对同步,发现问题比较集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应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意识,结合瓶(桶)装水的产品属性及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针对性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今后,要抓住重点时段,夏季高温季节,增加对瓶(桶)装水尤其是大桶水的监督抽检批次及频次;对可能受到温度影响的微生物项目可集中开展专项抽检,针对性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指标的原因排查及督促整改
 
  本次抽检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频次最高,占不合格项次总数的70.00%,应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水源(供水系统情况)、工艺、消毒、包装、人员卫生情况等可能导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各个方面排查不合格原因,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必要时,可安排承检机构抽取企业生产线的各段样品进行充分实验检测,并通过水源、人员、包装以及其他可能与工艺相关的污染源的系统检测,提出铜绿假单胞菌的溯源分析,设立关键控制点,进行行业性风险预警。
 
  (三)突出抓好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省瓶(桶)装水尤其是桶装水生产企业大多为小型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设备相对简单,人员素质和管理理念参差不齐,这也是导致瓶(桶)装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偏高的主要原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瓶(桶)装水生产主体的日常监管。要建立辖区瓶(桶)装水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卫生条件、以往监督抽检、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涉及主体进行分类分级,对重点主体加大监督检查批次及力度;要加强对获证企业检验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杜绝没有检验合格就放行出厂的情况;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关键生产工序,特备是对生产用的原料水、包装材料的清洗和消毒;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督促企业严格按照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等标准进行生产。
 
  特此公告。

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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