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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百日执法大检查警示函 (2017年第6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14 11:46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10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对安陆市迎春食品调味厂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
安陆市迎春食品调味厂: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10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一)生产车间有积水。不符合GB 14881中3.2.3条款关于保持厂区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的要求。
 
  (二)车间缺少必要的更衣设施,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无干手、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 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成品、半成品、包装材料没有分隔放置。不符合GB 14881中 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的要求。
 
  (四)无防鼠、防蝇、防虫设施及相应检查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二、采购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一)不能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证明材料。不符合GB 14881中7.1条款关于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要求。
 
  (二)不能提供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等内容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一)不能提供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处置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二)不能提供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不符GB14881中 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四、出厂检验落实方面
 
  不能提供与委托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GB14881中 9.1条款关于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五、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落实方面
 
  (一)对退货食品没有记录。不符GB14881中11.2条款关于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
 
  (二)对召回产品没有处置记录。不符GB14881中 14.1.4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方面
 
  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GB14881中 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
 
  没有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能提供相关记录,不能提供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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