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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经营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24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27 11: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经营监管,明晰企业所在地政府、企业和日常监管部门职责,杜绝小作坊生产白酒,打击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严控自酿、自行泡制的白酒流入市场,加强白酒从生产到餐桌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打击白酒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一司针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饮酒致人死亡事件,下发《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食品药品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指出,白酒生产经营环节及白酒小作坊仍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我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食品药品监〔2017〕76号)的工作部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抽检监测,召开白酒企业法人座谈会、问题企业法人责任约谈会,落实白酒质量安全法人授权责任制和白酒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多种手段,尤其是出台严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白酒的政策措施,有效化解了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我区白酒生产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依然存在,一些地区白酒作坊式生产有所抬头,假称自产自饮或“私房酒”就近出售,手段隐蔽,难以进入监管视野,特别是一些地区饲料酒精非法流入白酒市场,存在很大风险。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经营监管,明晰企业所在地政府、企业和日常监管部门职责,杜绝小作坊生产白酒,打击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严控自酿、自行泡制的白酒流入市场,加强白酒从生产到餐桌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打击白酒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白酒生产经营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监管。
 
  (一)各地要切实查清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状态,即在产、停产、季节性生产等状态,严格核实企业的停产时间。
 
  有如下情形者,市级监管部门要收回或注销该企业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将许可证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附情况说明。
 
  1.有白酒生产许可证,但没有生产厂房、车间的;
 
  2.连续两年没有组织生产(包括酿造和灌装)的;
 
  3.申报技改、维修或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的。
 
  (二)对白酒生产企业上报书面停产报告半年以上者,企业申请恢复生产时,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三)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厂房和设施设备改造等,要向监管部门报备。改造完成后,应当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原则实施监管。对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尤其是白酒生产企业,要保持每年4次的监管频次。
 
  (五)要落实白酒产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计划。每年要针对白酒生产的质量安全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检测指标和批次进行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掌握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及时预警。
 
  (六)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许可换证工作监管。对改造、维修的企业要经核实后进行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关,并及时掌握企业许可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设备设施的完好率、产品抽检的合格率等信息,以问题为导向从事监管工作。
 
  (七)要建立白酒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要摸清白酒生产企业的基酒底数,年生产数量,强化白酒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和行政执法,对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白酒产品安全指标一项以上或质量指标三项以上不合格、主观故意虚假标注产品信息、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白酒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外,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旗县食品药品监部门要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辖区内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将白酒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进行联动监管,集中检查。建立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档案。生产环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进行严格检查;流通环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进行检查;餐饮环节的散白酒要查明来源、数量和资质,查明销售数量,做到进货和销售数量一致,严厉查处不明来源的散白酒进入餐桌。要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消除监管“盲区”。发现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拿出处理方案,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情况报告。
 
  三、注重监管“痕迹化”和问题整改的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采取多种检查方式或监管部门互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等形式,对白酒生产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的检查结果进行记载。现场审查人员要对原始状况审查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全程记录,记录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张贴在企业信息栏或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人进行整改落实。
 
  四、严禁白酒小作坊和“糖化饲料酒精”死灰复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的通告》明确规定,酒类生产为小作坊限制类生产产品,即不允许小作坊生产白酒。针对内蒙古养牛产业的实际,属地监管人员要密切关注“饲料酒精”的流通动向,一经发现线索,要立即汇报给属地人民政府,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治和打击,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农牧业监管部门提醒养牛户禁止“饲料酒精”流入白酒市场和销售,开展好白酒消费警示管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要始终保持对白酒生产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开展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加强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六、严肃责任追究
 
  在白酒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要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对拒不履行责任,玩忽职守、酿成白酒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层层追责,不留死角。采取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约谈告诫追究等方式,落实领导责任;采取停产整顿、列入“黑名单”、吊销生产许可等方式,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未落实监管职责或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许可把关出现漏洞、未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监督执法流于形式、发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监督问题白酒生产经营企业整改问题不力,问题得不到彻查等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监管责任。
 
  七、着力推动社会共治
 
  白酒作为我区重要的居民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状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乎政府的形象。因此,维护正常的白酒生产销售秩序,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和人人关心关注白酒质量安全的良好消费环境,是各级政府、企业、监管部门、广大消费者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一)地方政府要把白酒生产、储运、销售、消费作为重要的经济工作和民心工程常抓不懈。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白酒生产经营企业中开展调结构、转方式、提质增效活动。主动关停一批规模小、水平低、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积极鼓励名牌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走联合兼并重组的路子,走品牌战略集约化生产的路子,不断提高我区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严格履职尽责。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有关组织关心关注白酒质量安全,积极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视察,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督查活动等,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白酒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三)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自律,做到“六不准”(一是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二是不准生产销售被塑化剂污染的白酒产品。三是不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四是不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五是不准未经检验合格的白酒出厂销售。六是不准标签标识不规范的白酒出厂销售),以生产经营优质合格产品为己任,回馈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
日期: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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