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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8〕3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02 11:37 来源:安徽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实施方案(试行)》。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关于开展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紧围绕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大部署,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活动,打造一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诚信意识不断强化的我省餐饮服务放心消费品牌;发挥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对全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餐饮业供给结构调整、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律意识的同时,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在过去的3年期间开展的“全省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和明厨亮灶推广”工作经验基础上,全省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开展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工作,2018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共完成建设4个以上“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街区内一定比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相关标准,下同)。在全省各地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餐饮质量安全群体,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三、建设标准
 
  (一)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基本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街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的街道、村落、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区域、城市CBD餐饮区域等。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诚信守法,无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同时,A级单位占60%以上。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醒目位置放置量化分级等级标识。
 
  4.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占比达100%。
 
  5.街区内餐饮质量安全店比例达到90%。
 
  6.街区内连续二年以上(创建当年及上一个年度,下同)未发生确诊食品安全事故。
 
  7.街区入口处(可制作在建筑物墙上)设有清晰、醒目、美观的“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方式、企业相对位置布局图(或门牌号)、量化分级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投诉举报电话等。
 
  8.街区入口设置的“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中合理预留位置(待验收达标授牌后)放置“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牌。
 
  9.街区所在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监管所)工作基础扎实,制度健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覆盖率达100%;投诉举报及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二)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操作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加工过程等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大宗食品原料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4.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并在醒目位置放置量化分级等级标识。
 
  5.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视频厨房”或“透明厨房”。
 
  6.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有“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照、联系方式、量化分级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培训证明、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承诺签字、大宗食品原料购进来源单位、食品添加剂(自制的火锅底料、调味品、糕点、饮品等)、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应放置于方便就餐者清晰查看的醒目位置;鼓励采用电子化方式公示。
 
  7.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要求处理餐厨废弃物并有相关记录。
 
  9.餐饮服务提供者连续二年以上(新办单位为开办后至建设餐饮质量安全店期间)未发生确诊食品安全事故。
 
  10.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并实施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4D、5S、5常、6T、百合花工程(“百合花”餐饮业食品安全和营养管理体系要求)、ISO等。
 
  四、建设管理
 
  (一)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
 
  1.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县级(指县、市、区,下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建设标准(附件2)组织评定,将达到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关基本信息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有异议的应及时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单位授予县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并在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达到建设标准的时间等基本信息。
 
  3.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标准组织复核,对复核达标的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在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的单位授予市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并在市级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有关基本信息。
 
  4.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验收与申请“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二)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
 
  1.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本方案的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标准(附件1)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将拟申报的“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自评情况、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暨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验收申报表(附件3)、建设工作总结等向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标准对该街区及全部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复核,复核达标后上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该街区及全部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对验收达标的街区及街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关基本信息在省级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日,对无异议的,授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并授牌(标牌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同时,对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授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文化、餐饮特色制定“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牌并发放,标牌内容固定为: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安徽省****局制、**年**月,样式与字体应庄重、美观、大方);在省级监管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该街区及餐饮质量安全店有关基本信息。
 
  (三)鼓励餐饮质量安全店先行申报
 
  为鼓励街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先行申报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县、市级“餐饮质量安全店”的评定、复核工作可先行开展;“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与“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验收工作同时开展。“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与“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
 
  (四)动态管理
 
  1.“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与“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评定,再次评定结果符合建设标准的,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公开,继续使用原有标牌;再次评定结果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取消相关称号、收回标牌并公示、公开。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飞行检查和抽检,督促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准的相关问题,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达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3.发生因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造成确诊食品安全事件的,取消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直至其原称号期满,取消该街区的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直至原称号期满,并摘牌,在监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该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街区在原有称号期满并间隔1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4.“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有效期内,新进入该街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标准。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地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细化措施,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建设工作保质保量、稳步推进。
 
  (二)大胆创新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建设工作纵深发展。
 
  (三)多方引导
 
  各地要坚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媒体参与建设的复核验收评定及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设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高企业、公众参与此项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引导第三方社会组织为此项建设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等相关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确保餐饮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四)不断提升
 
  各地要以开展此项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升明厨亮灶、量化分级等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达标单位的引领性、代表性,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效果,让达标单位及公众从此项建设工作中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定、复核、验收等工作;将获得“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称号作为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加分项指标。
 
  (六)申报材料
 
  设区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复核,并在复核达标后及时将建设工作总结、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暨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店)建设验收申报表(附件3)上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各地建设“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和餐饮质量安全店”的具体名称可与本方案中的名称不一致(如:放心街区和放心店等),但其标准必须符合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建设工作中,如国家对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量化分级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本方案评定内容涉及的相关内容则自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街区评定标准.docx
 
 
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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