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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8〕5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9-03 09:28 来源:新疆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根据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42号)规定,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根据自治区卫计委《关于请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函》,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驼乳》(DBS 65/010—2017)等10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附件1)进行跟踪评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42号)规定,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根据自治区卫计委《关于请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函》,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驼乳》(DBS 65/010—2017)等10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附件1)进行跟踪评价。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收集相关标准问题,按照每项标准填写《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附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局科技标准和信息化处。
 
  联系人:杨鸿雁
 
  联系电话:0991—26308532631083(传真)
 
  邮箱:xjfda_kbc@163.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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