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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曝光12批次不合格糕点,微生物污染、防腐剂超标是主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9-21 11: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9月20日,广西自治区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糕点类食品26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8批次,不合格12批次,其中月饼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微生物污染、防腐剂超标。
  食品伙伴网讯 9月20日,广西自治区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糕点类食品26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8批次,不合格12批次,其中月饼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微生物污染、防腐剂超标。
 
  抽检信息显示,9批次产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其中包括4批次月饼。
 
  不合格产品分别为:天等县麦田西食品厂销售的标称“天等县麦田西食品厂”生产的“麦田西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0,规格:75克/袋),菌落总数、霉菌超标;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南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芝麻糕”样品(商标:桂宁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3-26,规格:280克/袋),菌落总数超标;浦北县三合镇何四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钦州市隆盛食品厂”生产的“慕尔滋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13,规格:85克/袋),菌落总数超标;崇左市麦包食品厂销售的标称“崇左市麦包食品厂”生产的“紫米面包”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7,规格:10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霉菌超标;马山县天海食品厂销售的标称“马山县天海食品厂”生产的“南瓜条(糕点)”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01,规格:240g±10g/袋),菌落总数超标;马山县天海食品厂销售的标称“马山县天海食品厂”生产的“脆皮蛋糕”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6-01,规格:250g±10g/袋),菌落总数超标;马山县盛富饼店销售的标称“都安维记饼厂”生产的“绿豆小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5-14,规格:300克),霉菌超标;大化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化县卢记麦香村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11,规格:125g/袋),菌落总数超标;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香猪月饼”样品(商标:壮香緣(艺术字)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9-01,规格:125克/袋),菌落总数超标;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牌月饼(伍仁叉烧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28,规格:净含量:125克),菌落总数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月饼中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月饼中的霉菌应当不超过150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月饼中霉菌超标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另外,还有1批次绿豆糕检出纳他霉素超标,1批次月饼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分别为:忻城县城关镇凤兰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河池市闽航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油炸类糕点)”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5-08,规格:300g/袋),纳他霉素超标;东兰县芳兴食品厂销售的标称“东兰县芳兴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21,规格:10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月饼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应不超过0.5g/kg;纳他霉素糕点中最大使用量为 0.3 g/kg,使用方法主要是表面使用,具体可采用混悬液喷雾或浸泡(残留量小于 10 mg/kg )。存在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超限量使用纳他霉素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防腐剂。
 
  广西食药监局表示,目前标称“都安维记饼厂”生产的“绿豆小月饼”样品、“大化县卢记麦香村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东兰县芳兴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样品、“河池市壮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香猪月饼”样品和“博白县王牌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牌月饼(伍仁叉烧月饼)”样品等5批次初检不合格食品的异议期未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5批次初检不合格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核查,并责令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控制风险。
 
  对抽检中发现的其余不合格食品,各市、县(市、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相关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7期总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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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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