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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烤卤鸡翅(香辣味)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15 10:39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涉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7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5.12;规格型号:160g/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8月31日对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0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1000袋,共计16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启动召回程序。该产品有21袋用于抽样未能召回。该企业召回441袋产品,共计70.56公斤,已委托垃圾处理公司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成都市大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8月31日对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计6.4公斤,货值356元;已销售24袋,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16袋,共计2.56公斤。库存的16袋中,2袋在销售过程中已损坏,其余14袋在销售过程中因涨袋、漏气等原因,已退还给供应商。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大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1日展开调查的同时,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类似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日期: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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