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保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27 11:3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2018年8月2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中,涉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检验结论分别为霉菌和酵母不合格。按照《通告》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2018年8月2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中,涉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胶囊,检验结论分别为霉菌酵母不合格。按照《通告》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保健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130232,规格:1200mg/粒,批号:161223);不合格项目: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监督企业履行封存库存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不合格保健食品,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等法定义务。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核查,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20瓶,货值金额583.10元,违法所得455.50元。该公司启动了产品召回工作,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对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伍元五角(455.50元);
 
  2.罚款柒万伍仟元(7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对产品不合格情况深入查找原因,判断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标准管理程序实施成品贮存、出库控制的情形,无法有效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上述情况,该公司采取提高内控标准,合理排产,减少流通环节和贮存时间的整改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2018年11月26日
 
 
日期:2018-11-2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