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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第4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2-05 15:4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抽检8类食品670批次样品。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批次,合格13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59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87批次,合格85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农产品237批次,合格232批次,不合格5批次;蔬菜制品54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果制品53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63批次,合格62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03批次,全部合格。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8类食品的监督抽检。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现将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本次抽检8类食品670批次样品。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批次,合格13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59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87批次,合格85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农产品237批次,合格232批次,不合格5批次;蔬菜制品54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果制品53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63批次,合格62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03批次,全部合格。
 
  一、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安徽省宁国市梅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生产日期/批号:2018/9/25),霉菌检出值为75CFU/g,标准规定为≤25CFU/g。承检机构为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2.滁州长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烘焙专用肉松(肉粉松)(生产日期/批号:2018/8/27),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93g/kg,标准规定为≤0.0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9,标准规定为≤1。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宣城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经销的安徽省雪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卤草鸡(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9/11),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80000,780000,1500000,500000,630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CFU/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霍邱县生活之都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绿豆芽(生产日期/批号:2018/9/26),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12mg/kg;黄豆芽(生产日期/批号:2018/9/26),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99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宿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芹菜(生产日期/批号:2018/9/27),毒死蜱检出值为0.3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陈其霞经销的鳊鱼(生产日期/批号:2018/10/9),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63.9μg/kg;鲫鱼(生产日期/批号:2018/10/9),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78.9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7.安徽柳燕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生产日期/批号:2018/7/5),铅(以Pb计)复检检出值为1.06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复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花菜(生产日期/批号:2018/7/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9g/kg,标准规定为≤0.2g/kg。承检机构为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宁国市汪老四山核桃店经销的宣城市水东魏氏蜜枣加工厂生产的魏氏兰花枣(生产日期/批号:2018/10/3),霉菌检出值为90CFU/g,标准规定为≤50CFU/g。承检机构为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安徽吉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片(生产日期/批号:2018/9/23),苋菜红检出值为0.082g/kg,标准规定为≤0.05g/kg;胭脂红检出值为0.11g/kg,标准规定为≤0.05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84,标准规定为≤1。承检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日期: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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