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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3-13 10:52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3月12日上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12日上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分别为:
 
  案例一 远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5日,原远安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远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已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未按事先承诺及合同约定向远安县某小区住户开通天然气服务,经消费者多次要求仍未开通,既未明确答复通气时间,也又不退款、赔偿。同年6月14日,县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建议书》,建议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实施退款、赔偿等措施。截至7月10日,当事人仍未向该小区用户退款、赔偿。2018年7月10日,县工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证,2017年2月,当事人在该小区所属片区尚无天然气主网设施,且未取得该片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小区开展燃气业务宣传,宣称该小区内天然气设施已经全覆盖,并承诺2017年8月份即可实现通气。截至2018年3月,该小区共有70户与当事人签订《居民燃气入户用气合同》,每户交纳报装费2300元,共计16.10万元。当事人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消费者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且小区内开户数达到总户数的30%时通气。据统计,该小区共110户,截至2018年3月小区报装缴费户数为70户,报装率为63.6%,但仍未通气。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作为公用企业,故意隐瞒其尚未取得相关建设行政许可的事实,误导消费者与其签订《居民燃气入户用气合同》,在无法按期履行合同情况下,该公司又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推诿、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在工商部门对其下达行政建议书后仍拒不履行,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9月4日,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9月28日,当事人为小区70户开通了天然气,并赠送价值100元的天然气,同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武汉安逸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武汉市组织开展房地产租赁“黑中介”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先后在58同城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房产租赁广告,虚构杜撰房源相关信息,诱骗房主、租房群众特别是应届毕业生与其进行房屋租赁交易经营活动,大肆侵占房主和租房群众的房屋租金、押金,引发大量投诉举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8年3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三 刘某微信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天门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以每个29元的价格向微信号昵称为“巴丹”的人购进标称为“李宁”的双肩背包1680个,进货金额48720元,当事人于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通过微信向“巴丹”分三笔转账共15558元,还余33162元进货款未支付。2018年9月15日,上述背包通过零担物流发货给当事人(随同发货的还有标注“李宁”商标的纸质吊牌3000个),上述背包存放在当事人租用的民房内,计划在淘宝网上销售,销售单价为50元,上述侵权的双肩背包货值84000元。截至2018年9月26日,由于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店铺未注册认证成功,背包尚未销售。经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背包和纸质吊牌系侵犯“李宁”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天门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侵权背包1680个,侵权纸质吊牌3000个,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价格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十堰市物价局对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在营销中心价格公示表中只标示了楼栋号、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成本总价四项内容,没有按规定标示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套内面积等内容。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十堰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 缺陷茶杯召回案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2日,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易女士投诉:2018年7月7日,其通过销售商在武汉市某制品厂订购的50000只奶茶杯封口时底端有液体渗漏现象。易女士与销售商及厂商历经数月沟通,未取得任何进展。无奈之下,易女士向省缺陷产品中心投诉,希望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挽回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针对该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及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中心立即组织开展了网络舆情风险信息收集。结合该批次产品样品信息及网络舆情监测线索的综合分析,中心发现该型号奶茶杯可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要求。经过中心论证分析并征集部分行业及检测机构技术专家意见认为,产品如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杯子经压缩封口后盛装的液体容易泄漏,存在烫伤消费者的情形,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中心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投诉及分析结果通报涉事厂商,建议厂商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后经投诉双方协商,厂商同意赔偿投诉人易女士的经济损失,2018年11月底,赔偿款已全部到位。为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该批次产品伤害,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按照中心要求,厂商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全部问题产品。
 
  案例六 收割机燃烧毁损 维权调解终获赔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1日,熊华林在荆州区荆州市军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花费9万购买了1台沃得牌收割机,2018年6月2日使用收割机时,机器突然起火,严重烧毁收割机主要部件。卖家认为起火原因是熊先生未及时清理发动机周围秸秆和加装油箱,只愿维修,拒绝退货。生产厂家表示要先将机器运回厂部检查起火原因,属于厂家责任才负责。无奈之下,熊先生向原荆州区工商分局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原荆州区工商分局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农机公司认为自燃是因使用不当,生产厂家认为已过三包退货期限,只同意免费维修;熊先生认为收割机燃烧是因为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且发动机等主要部件烧毁严重,维修后依然不能排除安全隐患,坚持要求退款赔偿。经荆州区工商分局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厂家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商家赔偿消费者运输、误工等损失合计5000元。
 
  案例七 微信集赞促销不守信 12315维权兑现礼品20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6日荆门市工商局12315热线接到多起消费者对城区荆门市东宝区麦可思商行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参加了微信朋友圈某食品的集赞活动,集赞满38个可领取礼品,到店领取时商家称礼品已领完,但商家广告宣传中并未说明礼品限量,认为存在欺诈,请求维权。12315指挥中心迅速转至辖区东宝分局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解, 8月16日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就达到800余人,一天的微信转发量达到6万多次,积满38个赞的已达2400多人,同时荆门社区网、荆门之声网已出现差评。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联系,督促其发布道歉整改声明,并兑现承诺发放礼品。商家承诺立即整改。8月17日商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改正声明,同时明确活动时间,告知每天限量份额,并同步在门店前张贴声明。截至活动最后一天,共为2007名消费者兑现礼品折合20.07万元。
 
  案例八 燃放烟花炸伤眼 12315与法院联合维权获赔18万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4日,消费者柳某投诉称,2017年9月14日柳某在其母去世送葬途中燃放烟花,由于引线燃烧过快来不及撤离被炸伤左眼,送医抢救后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因并发症严重,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单。柳某委托其家属向原仙桃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烟花生产厂家仙桃市联诚花炮有限公司,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伙食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2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12315指挥中心组织受害人家属和烟花生产厂家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12315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到“巡回法庭”做进一步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和12315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烟花生产厂家在前期已补偿5万元的基础上,另行补偿13万元,共计18万元。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当即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巡回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作出裁定书。赔偿已全部到位。
 
  案例九 美容会所老板“失联”群诉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1日,枝江市100多名消费者联名投诉称,在本市的“雅黛丝美容养生会所”购买了美容产品套餐服务后,该会所突然改头换面变更为“昕昕美容院”,拒绝为购买美容套餐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原老板赵某也无法联系。
 
  【处理过程及结果】枝江市消委接诉后,当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赵某与现经营的昕昕美容院曾达成转让协议由昕昕美容院继续提供服务,但昕昕美容院不履行协议,引发群体投诉。经多次调解,原老板赵某为74名消费者共计退款39705元,另安排52名消费者到市内其他美容院继续享受服务。
 
  案例十 “会销坑老”群诉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7日,李先生代表多名老人到枣阳市消委吴店镇分会投诉称,从2017年3月份起,枣阳市远光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罗峰每天早晨召集老年人开会发放小礼品,宣传推销每份4500元的保健品。罗某以“每人每月按投资金额的20%高额返利”,宣称半年回本作为诱饵,诱骗老年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枣阳市消委吴店镇分会调查,认定枣阳市远光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罗峰涉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经调处,罗峰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一次性退赔52名老年消费者23.4万元。对于罗峰涉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已由吴店公安分局、吴店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日期:2019-03-13
 
 地区: 湖北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科普: 监督 管理
 相关专题: 聚焦“3・15 ”:共治共享、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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