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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05 11:00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我省1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我省1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销售的标称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排骨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2、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粗肠(肉灌肠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3、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味香肠(肉灌肠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4、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曹县龙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公害乌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5、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炊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6、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销售的来自佳万家(天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7、大商集团沈阳于洪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2.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4.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6.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7.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8.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9.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10.大商集团沈阳于洪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11.经调查,大商集团沈阳于洪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是由运销商李宝生供货,同时提供有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产地证明。经执法人员对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公司经营方式是为业户提供经营场地,由业户进行批发零售,经查,未发现“李宝生”业户。执法人员又与李宝生电话沟通,其拒绝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该抽检批次的豇豆出自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因此,将不合格食品相关情况函告产地证明所在地农业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2.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主动进行了排查,确定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问题,并针对问题原因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了整改要求。
 
  3.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4.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主动进行了排查,确定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不严,并针对问题原因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了整改要求。
 
  5.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6.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乌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7.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8.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个体养殖户养殖生产方面原因导致该批次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9.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该批次的韭菜为种植环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韭菜并张贴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10.大商集团沈阳于洪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蔬菜并张贴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日期: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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