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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9〕1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30 14:06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青海养殖环节疫情排查和鼓励生猪养殖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各州农牧和科技(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养殖环节疫情排查和鼓励生猪养殖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的重要意义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省部分地区形成一定污染面,生猪传统养殖区已进入仔猪调运高峰期,养猪场户防疫意识普遍薄弱,防疫水平整体低下,清洗消毒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车辆人员机械带毒传播疫情问题不容忽视,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行为禁而不绝,部分地区“垃圾猪”未能完全整治,养殖环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强化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是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非洲猪瘟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利于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养猪场户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共同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 鼓励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西宁、海东、海西等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自检作为当前疫情排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能繁母猪常年存栏在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以及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提供技术服务,指导规模猪场、种猪场兽医专业人员提高检测水平;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对规模猪场、种猪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养殖场户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开展技术服务,根据疫情排查工作需要做好监督抽检;鼓励配置检测仪器设备且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规模养猪场、种猪场、科研教学、兽药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等单位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社会化服务。
 
  三、 强化疫情处置和阳性样品管理
 
  经养猪场户自行检测或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受委托检测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依法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要求规范做好样品送检和确诊。在样品确诊前,养猪场户要严格做好生猪隔离和风险物品管理,不得擅自处置。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依法报告有关信息,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规范做好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试验。
 
  四、加强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针对新发非洲猪瘟疫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疫情可能来源和可疑风险去向,严格处置疫源和风险物品,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并通报有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要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风险场点和产品进行采样,西宁市、海东市分别送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其他地区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要核实清楚全部线索、完整收集证据、有效处置风险。
 
  五、 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猪场户进一步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主动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配齐配足消毒药品和其他配套物资,做好圈舍、场地、用具、进出人员车辆等清洗消毒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要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污染;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城建(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督促落实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措施,严格处置“垃圾猪”,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8日
 
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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